刑事专题
CRIMINAL SUBJECT
【以案说法】分析精准量刑视域下开设赌场担保行为的裁判逻辑
日期:2024-05-23 作者:张冬炜

笔者观点

一、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仅为张某某与范某之间资金结算提供担保,不存在代理投注、招揽赌客、发展下级代理等行为,被告人提供担保行为对于范某犯意的产生不具有作用力,范某实施开设赌场行为在先,被告人提供担保行为在后,仅起到心理上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作用较轻的从犯。

二、法律适用方面,被告人系作用较小的从犯、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于案件的破获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在量刑上酌情予以体现。

笔者的分析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应当在认定被告人开设赌场罪且充分考虑其系作用较小的从犯以及如实供述对案件破获具有重要作用等量刑情节后判处其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王XX仅为赌资结算承诺提供担保,对于范某犯意的产生没有积极作用。对于犯罪的进行仅有心理上的支持,应当认定为作用较轻的从犯,且应当在两年左右确认宣告刑较为适宜。

第一,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仅实施担保张某某与范某之间资金结算,不存在代理投注、招揽赌客、发展下级代理等行为,被告人提供担保行为对于范某犯意的产生不具有作用力,范某实施开设赌场行为在先,被告人提供担保行为在后,仅起到心理上帮助作用。

对于事实部分。首先,被告人仅实施为张某某与范某之间资金结算提供担保行为,被告人不曾拥有“亚星”网络赌博平台账号,亦未向账号拥有者张某某索要发展下级代理,且并未实际参与“赌场”管理及向张某某提供资金支持。

王XX对于范某犯意的产生没有积极作用。王XX介绍范某与某某相识如何定性?是独立评价,还是被“提供担保”所吸收?

笔者注意到:介绍相识在前,范张合意开设赌场在后,其介绍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范某犯意之产生,范某与张某某相结识后互相接触并不受被告人所指使,范某犯意于独自接触张某某后所产生,介绍相识并不具有特定的目的性,没有独立存在的违法性,不能认定其对范某的犯意产生有积极作用。

陌生人从认识到合作或是共谋犯罪一般都有一定的过程,认识、熟悉、信任、合作,开设赌场更是具有高度隐秘性的犯罪活动,范某的供述符合社会一般规律,具有可信性。

本案被告人仅实施介绍张某某与范某相识以及后续提供担保行为,作用力明显小于范某,且其作用系心理上的支持,应小于物理上的支持,应认定为作用明显较轻的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

第二,量刑情节上,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对于案件的破获具有重要作用,一审未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被告人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稳定连贯,证明其提供担保的事实的证据仅有王XX、范某、张某某三人陈述,与范某等犯罪事实不同,没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唯有在王XX如实陈述后证据链完成闭环,可见其如实陈述亦对案件破获具有重要作用。反言之,没有被告人的如实陈述,各同案犯供述难以相互印证,因此可以认定其如实供述对于本案侦破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在量刑上予以酌情考虑。

综合评判主犯范某基准刑为五年以下,王XX系作用较轻的从犯,应当减50%,且其如数供述对案件破获具有重要作用,可减20%以下,其认罪认罚可再减20%以下,坦白、认罪认罚、当庭认罪综合可至少减20%,王XX宣告刑应当低于60个月乘以50%,再乘以80%,为24个月,也即两年一下。

笔者看到张卫东的判决书1156号,王某也判了三年,其被认定被收取赌资,不同于范某,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王XX属于并未直接实施犯罪的,且因从未出现过赌资未兑付,系未直接发生作用的,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的指导意见作用明显小于任某,所比照的主犯基准刑也低于任某。所以笔者认为最后宣告刑应当低于任某方才适当。

诚然、心理上的帮助也是帮助,朋友义气应以法律为限,其应受刑罚,但其作用力明显较小应当在量刑上明确提前,其主观恶性较低正是人身危险、再犯可能的风向标,可以予以宣告缓刑。

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对于从犯,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坦白司法机关已掌握罪行并对案件侦破确有帮助作用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本案中嫌疑人具有从犯、坦白等量刑调整情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为二十九个月即二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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