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专题
CRIMINAL SUBJECT
刍议药用目的与毒品使用之界限——以XX购买哌醋甲酯一案为例
日期:2023-07-19 作者: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前言

在相关案件中,对于药用目的与毒品使用之界限的辩护,笔者想以亲身经办的XX购买哌醋甲酯一案为例分析,在该案中笔者总体认为:

一、毛XX不存在哌醋甲酯依赖,亦不能证明毛XX将哌醋甲酯作为毒品使用。

二、据毛XX就诊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毛XX在食用哌醋甲酯前即有抑郁症、睡眠障碍等心理疾病及症状,哌醋甲酯对应症与之符合,虽未获处方,也不能否认本案中哌醋甲酯的属性是药品而非毒品。                

三、即便认为哌醋甲酯并不能对症治疗其疾病,毛XX确系为了治疗疾病,对抗疾病而服用,并非为了追求欢快、追求刺激,不能排除其主观上是以治疗为目的而病急乱用药,不能认定其吸食毒品。 

笔者的辩护思路

本案中哌醋甲酯不具有毒品属性,虽未经处方授权,但仍属药品,故而毛XX并不构成走私毒品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毛XX不存在哌醋甲酯依赖,亦不能证明毛XX将哌醋甲酯作为毒品使用。

第一,据毛XX本人陈述,2022年9月上旬,上海市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民警带毛XX去上海市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做过哌醋甲酯成瘾性测试,结论是毛XX对哌醋甲酯不成瘾。申言之,哌醋甲酯具有毒品与药品的双重属性,如果其服用者不成瘾,不能直接推定为毒品,需要在客观与主观层面上判断是否具有医疗目的,只有在客观与主观层面对医疗目的具有双重否定的情况下,才能在该案将哌醋甲酯认定为毒品,毛XX服用的行为才是吸食毒品,才有走私毒品罪的存在余地。

第二,沪公松(新桥)行罚决字【2022】006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能作为毛XX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中毛XX吸食毒品的证据,否则有违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亦有循环论证之嫌。

首先,不论该行政处罚是否正确,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明显低于刑事案件,若刑事案件的待证事实与行政处罚案件的待证事实系同一待证事实,不能直接将行政案件认定的事实照搬到刑事案件中去,而是要重新结合全案证据,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据裁判原则和审判证明标准或起诉证据标准重新进行认定,否则意味着公安替检察院、法院进行了事实认定。该案中,毛XX作为服用对象,其是否吸毒是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应当结合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搜集固定的证据予以认定,而不能直接照搬该行政处罚决定。

其次,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全部证据材料皆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认定的毛XX有吸毒行为是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若以该行政处罚认定毛XX吸毒属于明显的循环论证。故而,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作为定案之根据。

另外,毛XX本人已经向松江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松江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延长审理期限的决定,该案尚在审理。相关文书复印件交于贵院一并审查。

二、据毛XX就诊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毛XX在食用哌醋甲酯前即有抑郁症、睡眠障碍等心理疾病及症状,哌醋甲酯对应症与之符合,且临床学研究证明其有效,故本案中哌醋甲酯的属性是药物而非毒品。

第一,毛XX 2019年4月20日与同年6月29日及8月30日的就医记录显示其头晕、睡眠欠佳、记忆力下降,毛XX于2020年11月28日被确诊为睡眠障碍,并开具了艾司唑仑用于治疗。其又于2020年12月26日赴闵行区中心医院就诊,开具了艾司唑仑;于2021年12月11日及25日被诊断乏力、睡眠欠佳,开具中药治疗; 于2022年1月22日诊断为睡眠障碍,开具唑吡坦;于2022年10月18日诊断为头晕、入睡难,易醒,重度抑郁症状,有焦虑的表现。

毛XX于2022年9月14日被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闵行院区)确诊为重度抑郁症,并开具舍曲林、唑吡坦、阿普唑仑用于治疗,于2022年9月19日被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确诊为重度抑郁症,并开具伊坦宁、丁螺环酮、艾斯西普肽兰用于治疗。

毛XX于2021年10月7日至2022年8月16日期间服用哌醋甲酯,与患病时间重合,且毛XX服用医生处方药仍久病不愈,自行服用其他精神药品能被社会一般观念理解并接受,可以证明其具有医疗之目的。

第二,哌醋甲酯客观上能够治疗毛XX的疾病,能够缓解其症状。

首先,据药品说明书及国药批文记载的哌醋甲酯适应症及参考适应症与毛XX部分病症相符或接近。

据注射用盐酸哌醋甲酯(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说明书载明,哌醋甲酯适应症为:中枢兴奋药。适用于消除催眠药引起的嗜睡、倦怠及呼吸抑制。近年来用于治疗小儿轻微脑功能失调。据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哌醋甲酯缓释片说明书,其参考适应症为发作性睡病和注意缺陷多动障碍。据国药准字HJ20225002号盐酸哌醋甲酯缓释片药品批文记载“参考适应症为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发作性睡病”。

其中“消除催眠药引起的嗜睡、倦怠”与毛XX部分病症符合,毛XX虽未确诊为发作性睡病,但其部分症状与发作性睡病较为符合。

其次,根据国内外精神医学研究表明,哌醋甲酯对抑郁症具有明确的临床疗效,且起效快,减轻疲劳效果好,作为抗抑郁药的快速作用辅助药物的概念是令人信服的。服用哌醋甲酯后症状会迅速改善——具体来说,警觉性、动力、精力都会增加,认知功能也会恢复,这些变化通常在几天内就能察觉到。快速起效表明,精神刺激药通常在几天内就能产生明显的临床效果,而抗抑郁药的起效时间要长的多,尽管适用经典精神兴奋剂(包括哌醋甲酯)会增加成瘾和其他不良事件的可能性,但随机对照试验的结果表明,它们的耐受性相对较好,至少在短时间内,如长达9周,在文献中很少报道较长时间内发生的不良事件率。 据上可以见得,在客观层面上哌醋甲酯可以有效的对症治疗毛XX罹患的心理疾病与症状。在存在治疗用途的情况下,哌醋甲酯对于毛XX并非毒品,而是药品。

第三,即便就诊记录不能证明本案中哌醋甲酯对毛XX有治疗效果,但根据其服药期间的就诊记录,也未见哌醋甲酯对其的毒副作用,不能因此就否认客观上一般而言的治疗效果。申言之,对于心理疾病及人脑功能,现代医学尚研究有限,无论是5—羟色胺再吸收抑制剂,还是三环类药物、还是本案的哌醋甲酯,说明书中药理动力学一览都统一注明着“本药物作用机理尚不明确”。心理疾病与脑病并非如同炎症一样容易诊治,很多药物仅仅是对部分个体有效,很多抑郁症患者去医院治疗都有过频繁换药的经历,可见毛XX的疾病若要寻觅到对其最为有效或者较为有效的药物,确实需要多次试错,而只要客观上一般的该药物有临床意义的效果(也就是双盲试验),就可以认定该案中哌醋甲酯的药品属性。

第四,更为重要的是毛XX服用哌醋甲酯从未超过临床参考剂量,在一年的期间中仅服用8粒,亦未产生依赖性与戒断症状。诚然,笔者也认为并非所有的病人服用药用麻醉精神药品都一定不构成吸毒,如果严重超过剂量,产生依赖性后仍超大剂量服用,可能构成药物滥用,认定为吸毒。但本案中毛XX所服用剂量完全不超过正常的临床药用剂量,不构成药物滥用,更不构成吸食毒品。

三、即便认为哌醋甲酯并不能对症治疗其疾病,即便认为毛XX服用哌醋甲酯对其百害而无一利,结合其儿子确诊自闭症,家庭经济窘迫等情况,也不能排除其治疗为目的而病急乱用药,不能认定其吸食毒品。

第一,毒品吸食目的与治疗目的之区别,在于服用人追求什么,是回归常人,还是超于常人?如果是追求缓解病痛、对症治疗、消除疾病对自己影响,则是药用。如果是追求欢快、追求安静、或是其他超于常人的状态,比如异常开心,莫名兴奋、性欲旺盛等,则是吸食毒品。

比如癌症患者注射杜冷丁止痛是药用,健康人注射杜冷丁追求镇静与快感则是吸毒;失眠患者、抑郁症等服用阿普唑仑是治疗,健康人以追求欢快为目的服用阿普唑仑则可能是吸食毒品。

第二,据本案中讯问笔录记载:“我通过手机内浏览器的百度搜索引擎搜索了头疼、提神等相关关键字,并且查找了有什么可以吃的药”,“在我网上查询后我也明确了利他林是精神类管制药品,但我觉得,精神类管制药品和传统毒品是有区别的,我不认为我这是走私毒品”。上述供述与辩解可以与其就诊记录相印证,毛XX确实有头疼、夜寐不佳等症状,可见其是为了治疗疾病、缓解症状而服用,目的是回归常人而非超越常人,同时他根本没有想到、认识到哌醋甲酯也具有毒品之属性,可以用于吸毒。

第三,毛XX儿子2019年被诊断为疑似自闭症,之后又诊断为语言发育迟缓,好不容易找到学校上学,其妻子必须要辞职陪读故而没有收入,儿子学费等开销要每月20000余元,而家庭唯一的收入来源确系毛XX一人,工资约为20000元每月,可见,其已经多年入不敷出,难免焦虑、难眠、抑郁。当疾病与症状影响工作,受老板、同事批评,其又去正规医院诊治多年却丝毫未有好转,其怎会不急于康复?结合上述情况可见其家庭情况之窘迫,其渴望康复之急切,其为治疗为目的而病急乱用药,完全能被社会一般观念所理解、所容认、所悲悯。即便认为该药物不能对症治疗,甚至对毛XX所患病症缺乏医学价值,也难以否认其没有治疗之目的。

再言之,除了法理上的无罪理由,从刑法经济性的角度出发,对毛XX起诉、定罪将导致其失业,其家庭将失去唯一收入,必将支离破碎,其最多不过是病人乱吃药想治好病,好好工作给儿子治病,却何曾想过涉嫌走私毒品,若是如此结论,国民法感情怕是难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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