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并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距今已逾12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为: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近年来就是否要取消危险驾驶罪存在着较大争议。笔者结合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实践,危险驾驶罪是否要取消等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拙见,难免有不够周全、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二、危险驾驶罪实施的前后对比
根据最新公安机关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显示,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大发展,机动车和驾驶人员保持高度增长趋势,截止2023年3月底,全国汽车保有量达到4.2亿辆,其中汽车达到3.2亿辆,驾驶人员达到5.1亿,年新增机动车3400万辆,年新领取驾驶人2900万人。
根据上述最新数据显示,无论是机动车保有量还是驾驶人员数量,目前我国均处于首位。驾驶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特别是是驾驶人员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遵守法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努力争做文明驾驶人员。
自危险驾驶罪正式施行以来,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明显有较大幅度减少,交通肇事罪的数量也大幅度的减少,并很好的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权益。同时,危险驾驶罪也是个人犯罪中犯罪率最高的罪名,因此,现如今社会各界就是否要取消危险驾驶罪进行激烈的讨论。支持取消危险驾驶罪罪名的观点是:目前,危险驾驶罪是我国犯罪率最高的犯罪,该罪名的设立并没有很好的预防、减少危险驾驶的犯罪发生率,同时,过多人员因为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判刑后,对其今后人生的发展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可以通过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措施取代危险驾驶证,亦能很好的减少醉驾行为。反对取消危险驾驶罪的观点:自危险驾驶罪施行以来,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均有较大降幅,同时交通肇事罪的犯罪率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财产权利得到很好的保护,如果取消危险驾驶罪,无法想象今年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以上两种观点分别站在不同角度对危险驾驶罪社会效果进行了分析,都有其各自理论基础。
三、笔者建议
笔者认为,是取消还是保留危险驾驶罪的罪名,要从设置危险驾驶罪的初衷及对社会效果等多种原因进行分析、论证。首先,提高驾驶人员文明驾驶的程度,利用奖惩手段,增强文明驾驶人员的荣誉感,曝光不文明、不遵守交通规则行为的力度,必要时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其次,对于首次犯罪,同时也是首次犯危险驾驶罪的,且未造成一定后果的人员,结合其犯罪行为,对能够不予起诉的尽量不起诉,对能够减轻处罚的尽量减轻处罚,对能适用缓刑的尽量不适用实刑;再次,加大对屡次犯危险驾驶罪惩处力度,通过吊销其驾驶资格,并且终身不得考取驾驶资格的手段,从源头上切断其犯危险驾驶罪的可能性;最后,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的修订,适当提高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让该危险驾驶罪能够真正做到预防与惩处相统一的社会效果。
文明驾驶是初次考驾驶资格证必考的科目,但是在学员取得驾驶资格后,有部分驾驶人员都并未严格按照文明驾驶的知识内容进行文明驾驶,导致在驾驶过程中破坏规则,驾驶人员起到负面的示范作用,如果不加以制止将导致他人效仿,将会产生更加负面社会影响。因此,就有必要对遵守驾驶规则、文明驾驶给予奖励。比如在一段时间内对遵守驾驶规则、文明驾驶的人员授予文明驾驶员的褒奖,增强其荣誉感,让其不会受到不遵守规则、不文明驾驶员的负面影响,让其能继续保持文明驾驶的习惯。另外,对不遵守驾驶规则、不文明驾驶的人员,应及时曝光、及时在公众场所进行公布,让其真正认识到不遵守规则、不文明驾驶的行为给其带来负面的影响,让其及时改正其自身的错误,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让每一个人都争做文明驾驶员。这样一来也能让潜在的可能抱侥幸心里的人,拒绝触碰危险驾驶的红线,从而减少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率。
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人,大多数都是首次犯罪,同时伴随侥幸心理,其中大多数都是因为醉酒引起的。如果对于系首次犯罪,且所犯系危险驾驶罪的,在没有相应从重情节,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同时没有造成其他一定后果,笔者建议,尽量做出不起诉决定。因为,所涉人员系首次犯罪,且也是涉嫌危险驾驶罪,其主观恶性、危险性较小,同时其又无其他从重情节,又无造成一定的后果,对于该人员一般应当给予做出不起诉决定。虽然首次犯危险驾驶罪未起诉,但可以对其进行经济处罚。让其能够在回归社会能够很好的做人,至少不会因为该罪名影响其今后的生产生活,经济处罚同样能够起到教育其抱有侥幸的心里,使其远离危险驾驶罪。
对于在首次犯罪,并且亦是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有轻微的逃逸情节的,未造成其他一定后果,同时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尽量适用缓刑对其进行处罚。
加大对履次犯危险驾驶罪人员处罚力度,吊销其驾驶资格,让其终身不得考驾驶资格。危险驾驶,其潜在的危险性还是很大的,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严重超载等等。其危险驾驶行,不仅给其自身生命、健康、财产带来严重威胁,同时也给不特定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对于不能吸取教训的人员,应该给与严重的处罚。前述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驾驶人员的数量是非常庞大的,应当尽量给与首次犯错的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也要对屡犯的要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并且吊销其驾驶资格后终身不得考取驾驶资格,从根源上切断其犯危险驾驶罪的可能性。对于屡次犯危险驾驶罪的人员,如果不从禁止其驾驶,可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避免给其本人或不特定对象的他人造成潜在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威胁。
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的修订,适当提高危险驾驶罪的入刑标准,减少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率。适当提高危险驾驶罪的入刑标准,并不等于不做任何处罚,对免除起诉的人,要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吊销其驾驶资格,五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资格,并且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加大对其进行经济处罚,让其在此时行为中,吸取深刻教训。让其今后重新取得驾驶资格能够自觉遵守驾驶规则,真正做到预防与惩处相统一,减少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率,同时提高预防的效果,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
四、结语
危险驾驶罪的诞生本身就有其重要的作用,如果贸然取消危险驾驶罪,让一些潜在抱有侥幸心里的加入危险驾驶的队伍,让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对危险驾驶行为要运用多管齐下的手段,推动文明驾驶的进程,能够很好的预防危险驾驶行为,同时,在适用刑罚措施时,做到宽严相济,让危险驾驶罪能够发挥其积极作用,让其罪名不再在取消与保留中出现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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