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专题
CRIMINAL SUBJECT
论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肋骨骨折的认定
日期:2023-04-19 作者: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一、肋骨骨折的认定标准

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骨折的认定以及骨折的数量,是认定损伤程度的关键,进一步来说,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关乎定罪量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肋骨骨折的条款规定:


      损伤程度

      条款内容

                 轻伤一级

           肋骨骨折6处以上

                 轻伤二级

           肋骨骨折2处以上

                  轻微伤

        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但从标准中来看,条款内容规定相对较为简单,只有几个字,通俗易懂。但往往,这种字越少的条款,加上标准中又未对肋骨骨折的认定情况进行明确,由于不同的人理解不一样,引起的争议也就越大。

骨折的数量认定,一般相对来说争议较少,绝大多数争议都集中在对肋骨骨折的认定上,肋骨骨折的认定标准。本标准中的肋骨骨折,包括完全性肋骨骨折和不完全性肋骨骨折。肋骨骨皮质连续性中断属于不完全性骨折,因此,这种情况下应该按肋骨骨折进行鉴定。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肋骨骨折认定原则为:(1)有明确的胸部外伤史,骨损伤与案情所提供的损伤方式在成伤机制上互相吻合:(2)必要时需观察影像学随访检验结果,损伤后不同时期的骨损伤部位图像特点应符合不同经过时间的影像学特征;(3)各种影像学检查技术之间可互相补充、互相印证,应综合分析相关影像学资料;(4)须注意CT扫描后单根肋骨重组图像可能造成的人为或设备因素造成的伪影。本标准规定肋骨骨折不再以骨折根数或骨折端有无移位作为签订依据,而代之以骨折数量,实际指骨折线的数量。粉碎性;骨折因存在两条以上骨折线,可符合本标准所说的轻伤二级。本标准有关肋骨骨折的轻伤条款不包括肋软骨骨折,儿童除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肋骨骨折的情形,但是规定了肋骨骨折的认定原则。包括在首次检定时影像学中无法清楚辨认的隐匿性骨折,可在必要时通过影像学检查随访予以确认。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没有明确说明,但是强调了骨折无错位的,早期不易发现,伤后2周左右骨痂开始形成或者出现骨膜反应时,骨折线就能够比较清晰地显示,建议复查。从侧面上也体现了,早期骨折线不明显的骨折,只要在后期复查时,能够看见明显骨折线的情况,均可认定为骨折的损伤。

二、区分骨折的致伤时间

骨折的致伤时间应该怎么区分呢?笔者通过案例告诉你怎么区分。某案被害人,男性。2020年7月2日9时许,在某工地干活时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致受伤,遂就医并报警。2020年7月2日某乡卫生院急诊病历记录:左面部一处擦伤,颈部一处擦伤,余未见体表红肿及擦挫伤。于2020年7月3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被打后全身多处疼痛1天。查体:头部、胸前散在压痛;颈前见一条状皮肤擦伤,胸部未见红肿瘀血;左肩关节活动疼痛。至7月6日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损伤。2020年7月16日于某职工医院门诊:外伤致胸痛14天,前胸右侧疼痛,休息不缓解。查体:胸廓无畸形,右侧胸肋部压痛(+),挤压痛可疑,双肺呼吸音清。摄片报告:右侧第6前肋及左侧第8前肋骨折。诊断:闭合性脑外伤,双侧肋骨骨折。2020年8月3日摄片报告:右侧第6及左侧第8肋骨陈旧性骨折。

警方为查明案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肋骨骨折形成时间及其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结合医院鉴定人检验所见并专家会诊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人体骨折愈合的一般经历肉芽组织修复期、骨痂形成期、骨性愈合期、塑形期等过程。肉芽组织修复期是指骨折后数日内断端血肿形成,影像学表现为骨折线清晰,断端锐利。骨痂形成期一般始自骨折后1~3周,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致影像学表现呈云雾状,骨折线渐趋变粗变模糊。骨性愈合期是指骨折端形成骨性连接,约为骨折后3个月以上,影像学表现为骨折断端骨痂生成更为明显并致密。塑形期是指在应力轴线以外的原始骨痂逐渐吸收,直至骨的形态恢复,影像学表现为骨折端膨大,骨痂与骨质逐渐融合。

根据本案病历,被害人2020年7月2日胸部外伤成立,临床CT扫描示“右侧第6前肋及左侧第8前肋骨折”。于伤后1个月、2个月两次复查CT,显示了上述两处骨折均呈现动态变化。其中,伤后14日时右侧第6前肋未见明显骨痂,具有新鲜骨折的特征,而同时期左侧第8前肋骨折处已可见骨痂生长,骨折线模糊不清;1个月时右侧第6前肋骨折处骨痂生长,符合新鲜骨折后改变,而左侧第8前肋骨折处骨痂较前吸收,呈现骨折愈合中改变;2个月时右侧第6前肋骨折处骨痂更趋增多;而右侧第8前肋骨折处骨痂显著吸收,逐渐开始塑形。据此,根据上述两处肋骨骨折骨痂形态及其动态变化,无法认定为同一次外伤作用所致。

综上,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5a之规定,上述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三、重新鉴定的依据

基于上述案例的分析,针对手头办理的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意见如下:

(一)鉴定意见依据《影像咨询报告书》认定被害人第四根肋骨为新鲜伤的结论,违反法律规定。

1、《影像咨询意见书》未在时间内出具,不能作为认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的依据。

 根据办案单位《鉴定聘请书》的内容“请于x年 x月x日前将鉴定意见和鉴定情况移送我局”,而某咨询公司出具《影像咨询意见书》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已经超过了鉴定聘请书规定的时间。

2、某咨询公司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经查询某咨询公司(下称“某咨询公司”)的相关信息,其公示的社保参保信息为“0人”,其公司无专业知识的人员。且该公司出具的《影像咨询报告书》仅公司盖章,并无出具该意见的专业人员的签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3、某咨询公司出具的《影像咨询意见书》无法确定被鉴定人被害人第四、第五肋骨骨折为2022年8月8日所发生。

办案单位《鉴定聘请书》的内容,需要某咨询公司对“被鉴定人被害人第四、第五肋骨骨折是否是2022年8月8日因外伤形成的”出具鉴定意见,但某咨询公司出具的《影像咨询意见书》的影像咨询结论为“左侧第四、五肋骨前端骨折,考虑新鲜伤”,并无法确定该骨折是由2022年8月8日所致。

(二)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第四根肋骨骨折的结论无明显缺乏依据。

1、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鉴定人被害人第四根肋骨骨皮质不连续。

根据某医院2022年8月19日CT诊断报告单的影像表现“左侧第4.5肋骨外缘皮质不连续”,而在第二天的CT诊断报告的影像表现“肋骨三维重现:左侧第4、5肋骨骨皮质连续性欠佳”,此时的骨皮质并未断裂,不符合骨折的标准。

2、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第四根肋骨骨折系2022年8月8日所致明显缺乏依据。

根据鉴定意见检验所见:“检材的审阅认定:阅某医院CT电子数据显示左侧第4、5肋骨前端骨皮质外板可见低密度骨折线影,骨折线锐利”,则在第一次CT检测过程中就能够发现第4根肋骨骨折的情形,而在2022年8月x日的CT影像检测中仅发现左侧第5根肋骨骨折的情形,直至2022年8月x日的诊断意见“左侧第4、5肋骨不完全性骨折可能”。

基于某医院的CT电子数据及诊断报告单,鉴定意见的检验意见显然与诊断报告不一致,存在明显的主观臆测。

四、对鉴定意见的审查

根据刑诉法解释列举地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路径及排除规则,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展开审查,形式审查不涉及相关专业的专门知识,仅审查鉴定主体、检材来源、委托程序的合法性,属于所有鉴定意见审查的共性问题,实质审查涉及一定的专业知识,审查鉴定是否严格按应有的原则、流程、方法进行,是否与其他证据矛盾,从而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提出质疑。

(一)鉴定文书形式要件是否完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的形式要求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以及《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一份完整的鉴定文书应有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资料摘要、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签字盖章、附件八项基本内容。缺少签字盖章是最易发现的且会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纳的缺陷,但也是最易补证的缺陷,除了签字盖章外,其他内容的审查应注意如下要点。

(1)“鉴定过程”应当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的方法和主要结果等。如检查腕关节的活动度,应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法医学关节活动度检验规范》的规定在特定体位姿势下测量腕关节掌、背、尺、桡各个方向的活动度从而计算关节功能障碍程度,检查过程要在鉴定过程记载中完整体现,数据要翔实展现。

典型案例:(2018)鲁1625刑再1号裁判要旨 “本院再审认为,博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未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检查,依据上述博兴县人民医院和滨州市人民医院的病历作出被害人王某左耳所受损伤为轻伤的鉴定结论,鉴定程序违法,且该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依法应予排除。”

(2)“分析说明”应有必要的论证,应当详细阐明鉴定人根据有关科学理论知识,通过对鉴定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标准,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要有良好的科学性、逻辑性。如眶壁骨折应从病历记录、阅片所见、人身检查论证属于新鲜损伤,外伤性难免流产要从胚胎大小、血hCG指标等数据以及胚胎组织的病理检查情况论证伤前胚胎发育正常,排除流产是自身原因引发的可能。

典型案例:袁检诉刑不诉〔2017〕2号 不诉要旨“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易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但被害人易某乙案发前视力情况不明,如何得出其轻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的结论,鉴定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鉴定依据、结论相互矛盾,鉴定结论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易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3)“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有关能反映检查过程、检查所见的关键照片,涉及创口瘢痕应有细目照片。如一些案件就是通过将附件中的创口照片与案卷中人身检查照片对比发现造作扩创,通过附件的伤情检查照片发现鉴定人采用的检查方法不当。

典型案例:浏检公诉刑不诉〔2017〕56号不诉要旨“鉴定意见认定,童某某左上臂创口为10.0cm.认定其伤情构成轻伤。而查看伤情照片,仔细比对比例尺,发现创口长度不足10.0cm。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童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典型案例:(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37号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刘美田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形式要件: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22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2条的规定,伤情鉴定应附被鉴定人免冠正面照及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8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但本鉴定意见书没有这些附件,不符合规范要求,该鉴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检材是否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

损伤程度鉴定的检材主要是医疗资料,医疗资料记录了损伤的事实,它既是案情事实的一部分,也是第三方专业描述损伤事实的重要证据,中立公正,而且具有规范、详细、及时,保存长久的特点。医疗资料这类检材不涉及特殊的提取保管送检程序,在案件中同时也属于书证的证据类别。住院病历一般从医院的病案室调取,但部分门诊病历,往往没有盖章并且由伤者直接提交至办案单位,当门诊病历是鉴定意见的关键证据时,就必须确保来源可靠、内容真实,应有接诊医生的询问笔录佐证其真实性。影像学检查胶片内容无法篡改,但曾发生过他人冒名顶替检查的案例,有必要时可申请做影像学资料同一性认定的鉴定。作为检材的医疗资料应完整,首诊病历及首次检查的记录更能反映伤后的初始状况,是认定、鉴别损伤的优势证据,在审查时应注意被鉴定人是否有隐匿首诊医疗资料的情形。

典型案例:(2018)晋1081刑初61号 裁判要旨“被害人赵某某故意隐匿关键病历三张的情形未能做出合理解释,且陈述内容前后矛盾,原鉴定机关在检材、病历不充足、不可靠的情形下做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参考。”

(三)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除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外,与损伤鉴定相关的还涉及很多与标准配套使用的技术文件。如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分别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司法和公安系统发布的一系列鉴定标准及规范,如涉及鉴定基础规范的有GA/T 1970-2021《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2-202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涉及视觉、听觉、嗅觉、肢体功能障碍的鉴定也分别有具体的鉴定规范。部分地方的司法机关或行业协会也发布的一些指导文件,如山西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湖北省司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指引(试行)》。

结语

综上,认定肋骨骨折是否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应从多方面审查,最终得出结论。首诊病例及首次检查的记录更能反应伤后的初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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