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析产等相关法律分析
日期:2024-06-04 作者:王琪

在生活中,感情纠纷占据了人们大部分的时间,而相应的会引起很多财产纠纷,根据男女双方之间身份的不同,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一、夫妻关系之间关于财产的相关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规定意味着夫妻双方有权利共同决定如何使用和处置这些财产。此外,如果夫妻之间有关于财产的特殊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对于约定要明确,如果涉及不动产等重要财产,最好进行公证以增强其法律效力。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以协议优先,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此外,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等行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夫妻共同财产所延伸出来的点,即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进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也是《民法典》,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但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与共同生活无关而负的债务等。

值得注意的是,赌博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如果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或共同生产经营,即使超出日常所需,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男女朋友交往期间财产的相关分析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  约定优先原则,即双方之间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有约定的,则 按照双方之间约定。

(二)  没有约定的情况: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即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或共同经营所获得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

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综上所述,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或女方赠与第三者的分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应当归属一方的情形或约定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第三者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存款、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第三者的行为,属于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的财产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另一方所能主张的是赠与的全部还是其中一半财产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不存在份额一说。在没有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同时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夫妻另一方可对全部财产进行追回。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返回列表

Copyright © 2015-2024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248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