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院程序不同的是,行政程序的核心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在于保护公众利益的同时,承认一个私人的权利。因此,即使是在宪法法律上,在行政事务中是否可以调解和解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也是有问题的。然而,随着伙伴关系的发展,政府已经向政府引入了和解的要素。必须在行政程序的行政程序和一般行政程序法下的特定行政案件的确定之间作出区分。作者发现,在民事诉讼程序的例子中,将调解和调解机构合并到这一行为中会产生更多的危害,而不是利益。因此,目前的系统,有部分补充,就足够了。在特定行业的行政法中,确定公共法律关系的一个更大的潜力。
在国家的现代化运作和合作的良好治理以及由此重新定义的国家的角色过去十年中,一种广泛的方法是使用替代或友好的争端解决方法(ADR)。ADR方法应该开始在不同的权力实体之间进行系统的使用,这些权力实体代表不同的权力机构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如政府、法院、公共管理机构),以及特定的法律或自然人。预计这将导致一种更有效、更少压制性的统治。考虑到社会环境和地域文化,ADR方法在英国和日本、日本、中国等地发展并继续广泛传播并不令人惊讶,因为类似的原因,ADR在一些法律领域比在其他领域更发达(例如:民用、商业、劳动、家庭等纠纷;环境事务、建筑、城市规划、社会福利和税收等方面的行政法规)。涉及权威(公共法律)关系的法律领域远不那么倾向于ADR,因为它的引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它主要是在这些关系中主要定义的,而且主要是对公共利益的不可协商的保护。摘要公共利益是一种法律现象,因为它在理论上被理解为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利益,基于社会的共同价值,制定了行业行政法。它是关于确保社会需求的方式,大多数人都认为这是政府(国家或行政机构)最理性的保证。
最成熟的ADR是中介。首先要强调的是,在这篇论文中,有一个区别是:中介一是一种过程性的方法;在程序之间的和解一作为一个基于能力的,实质性的决定或者协议。
2001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建议Rec(以下简称CE的建议),鼓励成员国在行政事务中开始使用ADR'甚至将强制性调解程序作为程序条件。对关系的强有力的监管导致了对行政事务的压制,例如通过执行,检查措施,刑事起诉,从长远来看,除了不那么民主,还会更加昂贵。尽管如此,它可能从欧洲委员会的文件和斯洛文尼亚的规章和战略中得出结论,在不同的私法学科中,ADR是在物质上得到提升的。解决争端的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相反,在公共法律中,ADR似乎只在处理案件过载的问题上被搁置,并且需要更快的决策来消除积压。公共法律关系的核心,作为一个将军规则,至少是一种潜在的冲突,以及由此产生的权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程序。的任何认可特定的个人权利或法律权利可能会带来危险甚至对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一般来说,根据Sinkovec行政法的特点是,即使在之后行政行为是最终的,它们可以被改变或取代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原因是行政诉讼,不像法庭诉讼,目的是达到某一目的而不是将法律作为自己的目标。如果一个行政行动不会导致公众利益的实现,它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因此,有多少调解是值得怀疑的在公共场所(尤其是行政部门)解决问题确实是可能的。从CE的建议中也可以看出局限性,本文件主要是指行政争议,与行政事务无关的其他诉讼。此外,CE本身强调在管理中使用ADR权威和私人政党,这是合法的(法律统治的原则国家)必须优先考虑,即争端只有在适用的法律中才能解决。中介、ADR因此,这仅仅是行政和司法系统的补充,不是基本的或排他的权利保护。因此,一个人可以在行政程序中调解和解决的结论是与民事法律法规相比,这只是一种微不足道的补充。而在民法ADR是一个基本概念,尽管有一些限制,比如保护未成年人一在行政法调解中,尤其是调解,如果引入的话,将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个定性的改变彻底和完全。
本文的核心是分析在行政管理程序中引入调解与解决的需要、潜力和概念上的障碍。行政程序被理解为一种工具,它通过运用一般行政程序法(GAPA)来实现一个私人政党在公众特别是行政法中所享有的特定权利、法律权利或义务。
从广义上讲,行政事务可能指的是公共行政机构的职能、能力、职责和任务的实施,而行政机构的职能主要是权威,以及行政管理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行政行为的问题也属于权威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在 GAPA下,行政事务案件被明确定义为一种特定自然人或法人在行政法下的权利、法定权利或义务的决定;将抽象的实体规则应用于具体的实际情况。行政程序的决定是在行政程序中作出的,在行政程序中,在行政诉讼(ADA)的行政法院前,由不同的当事人对程序提出异议。此外,之后最后一个司法裁决有可能攻击行政决定通过宪法诉讼和行动之前,欧洲人权法庭(ECHR)如果决定被认为是违反了宪法的RS或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宪章。
因此,行政问题一当局和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可能在CE的建议中出现一可能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含义,即:行政主体任务的实质,特别是在一般法律行为准备过程中的权威决策和一般行政行为的问题以及个人行政决策的问题上。参与行政过程。行政程序的对象,通常以行政决策结束。通过个人行政法,对个人行政行为的潜在冲突进行审查。首先是在行政程序中,之后有可能在行政纠纷中,在ECHR之前发生的一项宪法诉讼。本文根据第三种可能的情况,对行政事务进行了理解,主要考虑了与GAPA的关系。然而,要强调的是,尽管行政程序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并不一定要受到潜在的威胁,即把某件事定义为行政。行政法下的一个关系的组成要素是,在它里面,一个权威的机构它的专横的意志和遵守适用的规则承认一个下属的某一权利或法律权利,或者对它强加一种义务。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政党的权利,然而,有一根据艺术。地对空导弹和行政纠纷案例法,不仅正式但也有实质性的定义问题作为一个管理问题,在一个权威必须行为依照地对空导弹虽然地区法律本身规定行政程序和子公司地对空导弹的应用。以下是行政事项,如有下列要求:当事人的主张,或者程序的目的,正在被决定。决定的实质是建立,或承认或否认权利或法律权利,或建立或(没有)强制履行义务。一个单独的案例(涉及已知的或至少可识别的收件人)决定。我们关心的是权利,法律权利或义务由实质性行政法规定。决心涉及到保护私人部门/政党的公共利益和利益过程。
在不危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多少私人利益。这是一个旨在确保公共和私人利益平衡或成比例的交集点。依照权利、义务或法律权利的性质定义行政程序的,行政程序必须保证公共利益不受过度保护,但私人利益不高于公共利益。因此,在行政的实质定义问题,保护公共利益是一个重要的元素,与正式的定义,一个部门可以规定的适用性地对空导弹虽然只关注的是两种对立的个人利益的冲突,否则私人的特点,特别是民法。相比之下,我们最近在斯洛文尼亚的采用一般行为,更具体地说,在修正案的地对空导弹认为地对空导弹实际上是只有一个集群的行政壁垒,实现私人聚会的权利,根据里斯本战略,主要的商业经营者。因此,在某些领域中可能确实存在的困境,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权利是被授予的,或者是被强加的义务,这确实是一种行政性的问题被转移到了程序层面上。
根据地对空导弹,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必须遵守所有的公共法律诉讼,甚至一般部门法律不得否决或完全排除(例如,它可能确实排除上诉的权利,或限制自由裁量权在加权证据,但只有异常和对特定管理领域的特殊性要求或证明这样的异常行为)。公共利益/利益保护是一项核心原则,它在运作上经常反映在特定的GAPA规则中,因为它对行政法下的关系的性质至关重要。尽管在整个过程中,公务员必须保护各方利益,甚至警告他们的实质性的权利,如果他们学习或判断客户有权实现一定在给定的实际情况,如果发生冲突,它必须盛行的公共利益。大多数作者认为,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概念之间的区别,主要存在于理论中,尽管有些人认为利益比利益更实际,更具有可执行力。GAPA本身并不严格地采用这两种概念,主要是将行政机构的角色定义为公共利益的保护者,在前任的格言和审讯原则的背景下。
然而,不管是在任何情况下,关键原则都是合法性。行政机关只能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如果后者是违法的,不能协调公共和私人的利益。因此,如果大部分的程序被移交给法院外的调停人,那将是不恰当的,因为这将导致权力的扭曲;因此,法律体系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有自己的能力和责任。关于行政程序,关键问题是为什么法律要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更一般准确地来说,与客户关系的管理主体的优先级是什么?这仅仅是间接民主的执行吗?公共机构的权力来源是人民吗?这是不可能的,除了在宪法和法律下执行他们的正式权力和责任之外,行政机构必须合法地行使职能,也就是说,要看到公共福利,对一般的社会福利。与此同时,它们也受制于现有的立法。实际上是在争论公共利益是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此外,强调,公共利益必须在法律本身中尽可能准确地定义。在可自由支配的决策过程中,填写公众和法律利益/权利的概念尤为重要。同样,认为,公共利益是必须通过具体的案例来确定的,主要是通过部门的规定来保护的,更确切地说,在这个意义上,公共管理是一个有利益的决策系统。因此,公众的利益和运作的合法性可能不会被一个权威所解释,也不可能与法律形成鲜明的对比。因此,原则上甚至连行政机构都没有公共利益,因为它是立法机构,而不是公共行政,决定了它是什么。近来,公共利益的优越性在某些私人利益的保护下成为相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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