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抚养费纠纷办案心得
日期:2023-02-24 作者: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今天在此,想通过一份笔者的答辩状的具体内容,来分享关于抚养费案件的心得体会,答辩状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答辩人自认,被答辩人存在智力二级残疾,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被答辩人作为原告起诉答辩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是否是其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现未可知,请法院对此问题加以重视并慎重考虑。

二、被答辩人诉请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存在重复,首先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项目,被答辩人诉请的第二项医疗费已经被包含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所以被答辩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被答辩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应当被依法驳回。第一、被答辩人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的时间不明确,所以被答辩人的诉求不明确,请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以及法庭明确诉讼金额。第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10年4月20日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金额是每个月六百元整,但是答辩人每个月支付的实际抚养费是900元同时承担了被答辩人一半的康复医疗费用与保险费用直至被答辩人18周岁。第三、离婚协议书中第二项约定的答辩人得款40万元是在放弃其余80万元的财产达成的条款,根据之前的分房政策,答辩人分得40平方米,2010年离婚时根据当时的房屋市场价是每平方米3万以上,答辩人的房产份额价值120万元,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但是答辩人考虑到被答辩人的现实状况以及做父亲的责任,毅然用其80万元价值财产折抵抚养费,所以答辩人已经完全尽到了抚养义务,被答辩人如今又向答辩人主张抚养费显失公平。第四、被答辩人名下的房产正在对外出租,每月均有固定租金收入,被答辩人每月领取国家补助2455元,被答辩人购买的保险(中宏保险聪明宝宝)自被答辩人年满18周岁开始每月固定返利,以上费用已经完全可以支付被答辩人的日常开销等费用。

四、退一步讲,即使法院判决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请求法院降低被答辩人诉请的金额。首先,答辩人月收入仅仅只有    几千元,答辩人名下没有任何房产,一直租住在弟弟家中,除此之外,答辩人还要赡养老人,除了微薄的工资外,没有额外的经济来源,在上海这座大都市,生活困难,收入刚刚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开销,根本没有充足的钱用来支付被答辩人的抚养费。

通过答辩状,大家知道本案是存在特殊情况的,笔者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也是感触颇多。在此,笔者想浅谈一下,笔者代理的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是以调解结案的,本案中的原告因患有智力二级残疾的疾病,导致其本人一直不能独立自主生活,需要照护,虽然原告在2022年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是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也就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给原告,一直支付到原告有自理能力为止,但是按月支付的具体金额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需要法官视情况而定,本案中,因被告的月收入只有几千元,除了每月的生活开销外,还要赡养自己的父母,另外,被告后期可能还需要另行成立一个小家庭,本案法官也是考虑到这些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单独调解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给原告直至原告有自理能力为止。针对这个结果,我的当事人也是比较满意的,因为原告的诉求金额为2000,对比起来,600的抚养费已经降低的很少了。

笔者认为,本案的办案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很重要,本案件就是经过沟通后,让当事人的想法产生了改变,到最后对抚养费的金额也是很满意的,所以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是律师办案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步骤,也是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关键点,那么沟通的内容也是有讲究的,总的来说就是听别人爱说的话,说别人爱听的话,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再说话,这样的话当事人就没那么容易排斥律师了,也会相信律师。取得信任不仅有利于律师后期的办案,而且也能够减少后期的投诉,所以沟通至关重要。除了与当事人沟通之外,与法官的沟通也是不可忽视的,本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笔者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案情以及实际情况,才使得案件能够尽快有个结果。

以上就是笔者针对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办案心得体会,在此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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