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法定继承的法律问题
日期:2023-02-21 作者: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合法有效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近亲属继承。

依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而,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第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民法典》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定限制。

第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从这点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第四,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

第五,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

依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二、法定继承的时效

1、法定继承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关于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就是说,继承权诉讼时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三年的一般规定,二是二十年的特殊规定。

对于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其期限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的权利被侵犯的那一天算起。例如,张三的哥哥在其父亲死亡后,未通知张三就独吞了全部遗产,张三在1996年5月5日才得知此事,那么,张三向法院起诉的有效时间就从l996年5月5日起计算,至1999年5月4日止。超过了这段时间,法院就不再受理张三的起诉。不过,如果当事人未在三年的法定期限内起诉,不是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存在客观的障碍,比如出国等,在这些情况消除之后,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如果继承人长期不知道自己的继承权遭到了侵犯,是不是从该人知道自己的继承权被侵犯之日起的三年内,都有权起诉呢?为了避免类似过于纠缠历史上的旧事,法律又规定了二十年的特殊时效,也就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比如,李四的父亲于1968年9月1日逝世,李四直到1988年12月1日才知道其自己的继承权被侵犯,那么,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李四如起诉,法院不会予以受理。当然:如果在该例中,李四在1988年9月1日以前起诉的,因为没有超过二十年,法院还是会受理他的起诉的。 

三、法定继承的程序

(一)房产继承程序

1、继承公证

需要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免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房地产证(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

(4)继承权公证书【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境外公证书和境内公证书】;

(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

3、登记过户

到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二)股权继承程序

1、根据《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查看下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是否有作出约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则继承人对股东资格享有法定继承权。

2、继承公证除了提交一般财产继承的材料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5)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

3、继承公证需提供的材料参见前面房产继承的继承公证;

4、凭继承权公证书到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过户手续,如果继承者从未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先开立账户,如果不想另行开户,可通过卖出所继承的股票兑现为资金,然后以取出现金的方式;

5、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实现继承的权利和权益。

(三)存款继承程序

1、继承公证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需提供的材料参见前面房产继承的继承公证

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储蓄机构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四、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

财产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1、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3、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4、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相关知识:

遗嘱继承范围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1)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五、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可以作为死者遗产的继承人在我国的法律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依《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血亲可作为代为继承人。

需要提醒的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何认定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六、法定继承纠纷案例

案例一

案情介绍:

王某,男,现年60岁,2011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均分配给女方陈某,包括房屋三套(其中有两套房屋为小产权房),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在同年11月,将其中的两套房屋(其中,一为全产权房屋,一为小产权房)过户给独生子小王。

2011年12月24日,王某的独生子小王在俄罗斯莫斯科因被人抢劫而意外身亡。小王在生前未婚,也无子女,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小王在莫斯科中国银行有存款若干。

王某在1998年开始在某保险公司为小王购买了两份人寿保险(康乐险及意外保险、长寿险及意外保险)。小王去世后,其母陈某到成都市某社保局领取了小王个人账户余额16873元。

2012年3月15日,王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情况说明》,载明:“王某与陈某就办理儿子小王后事的相关费用说明如下:1、从小王过世至今天,陈某支付各种丧葬费用共计186000元,王某支付各种丧葬费用共计17700元。2、对上述费用的支付数额双方已经认可。”

审理及判决:

2012年12月,王某委托张律师向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1、继承并分割小王所有的位于五丁桥某街3栋2单元4号的房屋一套(小产权房屋纠纷法院不受理);2、分割陈某在社保局领取的款项16873;3、分割小王在某保险公司的康乐险及意外保险金、长寿险及意外保险金共计14万元;4、分割小王在俄罗斯中国银行的存款本金及利息;5、诉讼费用由陈某承担。

陈某答辩称,小王在五丁桥某街3栋2单元4号的房屋是小王在陈某处买卖所得,小王还未支付房款,该房屋属于其生前债务。王某要求分割的社保款项,因生活困难和处理后事已花费完。王某要求分割的保险金,陈某没有领取,不存在分割的问题。王某诉称的俄罗斯存款陈某没有领取,涉案在俄罗斯的诉讼过程中。

案例二

案情介绍:

马父与马母是夫妻关系,两人生育子女四人。马父于2015年9月死亡,马母于2018年7月死亡。马父与马母生前有一套64平方米的房产登记在马父名下。2010年,马父自书遗嘱,其中载明,该所房产留给孙子马小二。2016年10月,马母在遗嘱上签名、摁手印。

马父去世后,该套房产并未进行分割。马母去世后,子女几人因房产如何继承产生矛盾。马小二将马父的其他三个子女诉至法庭,马二(马小二的父亲,马父的二儿子)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了诉讼。马二表示,父亲已经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孙子马小二继承,其他子女无权继承。马二同时提交了一份视频资料,以证实马母认可马父书写的遗嘱,并在上面签字确认。

对于马二及马小二的诉讼请求,马父的其他三个子女均表示,马父所立遗嘱中,处分的房产为马父与马母的共同财产,马父个人无权处分。三子女同时表示,马母在2015年11月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一院就医,经诊断为脑萎缩即阿兹海默症,马母具有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正确表达其内心意思表示,所以马母的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三子女认为,该份遗嘱是无效遗嘱。

此外,被告马家三子女认为,该份遗嘱的书写时间为2010年,当时并没有马母的签字。根据马二提供的视频显示,马母在遗嘱上签字的时间为2016年,时间跨度达6年之久,说明该份遗嘱书写时,马母并不在场,没有定力遗嘱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当场对该遗嘱内容予以确认。

三子女表示,马母自2015年开始精神状态一直不好,记忆力下降,需要人照顾。马二在马母糊涂的状态下,让其在2010年马父书写的遗嘱上签字,把所有的财产全部留给马小二,这并不是马母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房产的一半产权属于马母所有,马父的自书遗嘱仅可以将其个人份额予以分割。

审理及判决: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应认定部分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马二提供的视频资料是其自己拍摄的,分为几个片段,内容不连贯,视频中只拍摄了马母,没有其他人入镜。视频片段中,马母拿着马父自书遗嘱,说“我那东西都给了儿子”“别人不给就给我儿子”。老人的精神状态是很不好的,对于确认遗嘱是没有完全的认知能力的,他们对确认遗嘱上面的签字并不认可。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同时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被继承人马父、马母生前是否立有有效遗嘱。

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马父在遗嘱中将房产留给孙子马小二,马小二是马父唯一的孙子,故可以认定马父的遗嘱是将上述房产赠与马小二。但该所房产为马父与马母的夫妻共同财产,马父不能处分属于马母的另一半产权,故遗嘱属于部分无效。马父三子女抗辩该遗嘱全部无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马母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期间接受简易智力状态检查,诊断结果为有痴呆表现。该诊断结果,尚不足以证实马母在遗嘱上签字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要件有明确的要求,目的是确保遗嘱内容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自书遗嘱和代某遗嘱、公证遗嘱等。马母在马父的自书遗嘱上签名、摁手印的行为,不符合自书遗嘱和代某遗嘱的形式要件,且马父的自书遗嘱内容是将房产留给孙子,而马母在马二拍摄的视频中,说的是把房子留给儿子,显然马母对马父的自书遗嘱内容不清楚或者不同意。马二拍摄的视频中,没有其他人在场,马母也没有明确复述六年前由马父所写的遗嘱内容,故马母在遗嘱上签名、摁手印的行为,不能认定马母立下遗嘱。

据此,法院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马父名下房产的50%归原告马小二所有,其他50%产权由马父、马母的四个子女继承。

法院判决后,马小二和马父的另外三个子女均不服,提出上诉。

关于马父、马母生前是否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本案中,该所房产属于马父与马母的夫妻共同财产,马父不能处分属于马母的一半产权,故原审认定马父2010年的自书遗嘱中处分马母的一半产权的内容无效,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马母在遗嘱上签字的行为,既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不能证实马母生前立有遗嘱,故马母的遗产不能按照上述遗嘱处理,原审对遗嘱效力的认定并无不妥。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返回列表

Copyright © 2015-2024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248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