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浅析民事执行问题
日期:2023-01-31 作者:何礼柏

民事执行难问题,不仅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律师等密切相关,同时也是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在民事案件执行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破解执行难问题,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政府及案件参与者的共同努力,共同建设法治、诚信、和谐的社会。笔者结合通过参与有关案件执行的实践,对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给出以下拙见,难免有不够周全、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仅是案件的审理机关,同时也肩负着案件的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不但要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或裁决,而且还要履行诉讼保全的任务。

履行诉讼保全的任务,需要充分运用保全措施。运用保全措施,首先要加大诉讼保全的宣传力度,让原告当事人充分认识、运用诉讼保全措施,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诉讼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在许多案件中,因原告当事人不了解诉讼保全措施,在诉讼中未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被告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导致执行阶段无法有效、全面的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因原告当事人未充分认识、运用保全措施,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能及时得到利益,同时也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难度。因此,加大诉讼保全的宣传力,让原告当事人充分认识、运用保全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充分运用保全措施,其次要通过宣传让原告当事人充分认识、运用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减轻其采取保全措施的负担。

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对诉讼原告当事人采取保全起到了极大的帮助作用,但实践中能充分利用该网站采取保全措施的往往是作为案件代理人的律师。但未聘请律师的原告当事人,对该网站保全系统认识的知之甚少。因此,为了减轻原告当事人采取保全措施的负担,应加强宣传让原告当事人充分认识、运用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

充分运用保全措施,在部分案件中要减少原告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条件。

实践中,原告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是采取保全措施必不可少的条件,但也有不少原告当事人因无法提供被告当事人的财产线索,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导致其胜诉后因被告当事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而无法执行到财产。从而使原告当事人的利益未能及时得到保护,同时也给法院增加了大量未执结的案件。因此,在部分案件中减少原告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条件,对原告当事人顺利采取保全措施具有积极的作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及时保障原告当事人的利益。

充分运用保全措施,最后要彻底解决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或大型企业的特殊保护,保障诉讼程序依法、公平、公正的进行。在极少数的案件保全过程中,虽然保全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材料符合相关规定,但人民法院迟迟未采取保全措施或口头告知不能对被保全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的此种行为,是对地方政府有意偏袒、保护部分企业的顾虑,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办案的形象,而且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因此,只有让原告当事人充分认识并运用保全措施,才能减少民事执行案件的数量以及减轻部分执行案件的难度,从源头切断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保障诉讼程序依法、公平、公正的进行。

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强有力的执行队伍对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作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但要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而且要及时、高效的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随着法院执行案件急剧增加,人员短缺等原因,导致少数执行工作者对待执行工作消极、敷衍、流于程序形式等现象,更有极少数执行工作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索取、非法收受贿赂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更使得部分当事人对法律保护其合同权益失去了信心。因此,建设一支高效、强有力的执行队伍,保障案件有序、高效的进行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对执行工作者的党史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保障执行工作队伍的廉洁与高效。在人民法院的法官当中,执行法官与当事人接触比较频繁。有些法院为了使申请执行人及时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还专门设置执行法官接待日。这也让极少数当事人产生了错误想法,意在通过向执行法官行贿,以达到对其理想的执行效果。在频繁的接触中同样有极少数执行法官未能守住底线,知法犯法,损害了执行工作队伍的公正与廉洁的形象。因此,要加强对执行工作者队伍党史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保障执行队伍的廉洁与公正。

其次,加强对执行工作人员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执行工作者的业务、技术水平,为高效完成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基础条件。执行工作,往往时间紧、任务重,要在有限的时间内,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务,有必要定期对执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其掌握先进的执行工具,要在工作实践中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对执行工作者输送先进的技能,让其在执行工作中取得及时、高效的成绩。

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既要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也要加大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在不影响被执行申请人生产、生活的前提下,积极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要加大执行、惩处力度,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高效的进行。

古人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首先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产、生活的需要,也是国家从法律层面对被执行人的基本保障,执行工作者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坚守该底线,才能让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另外,民事执行案件实践中,申请执行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的情况并非很多,除在诉讼中采取了保全措施并充分保全到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情况下,许多案件的执行是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是否有固定资产(车辆、房产、车辆等)、基金、债券等以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如上述执行手段均未执行到或未完全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也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该执行案件在经过法定的执行期间,将被裁定为终止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只有在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才能恢复强制执行,迫于申请执行人自身能力的限制,恢复强制执行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执行过程中,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产、生活固然重要,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亦无可厚非,但也存在着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对该行为的被执行人,要加大执行、惩处力度,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未履行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方式,以达到惩处被执行人的目的。但有部分被执行人并不惧法院该惩处手段,有通过转移财产的、有通过假离婚的逃避债务的,各种逃避债务的方式不胜枚举,从而使人民法院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要加大执行、惩处力度,亦显得尤为重要。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执行手段确切掌握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的实际情况。对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通过罚款、司法拘留等手段,促成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以便顺利完成执行工作任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现已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民事强制执行法在不久的将来即将问世。该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迈入新台阶,同时也能在执行阶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依据。

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同样也会遇到新问题、新挑战,加快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和完善,完善诉讼保全措施,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让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执行手段,惩处恶意转移、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让执行难问题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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