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浅析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和担保风险
日期:2023-01-31 作者:张辉

抵押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一项金融工具,在支农服务中逐渐起到重要的作用。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能严把抵押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物登记等重要关口,但抵押贷款的风险仍不容乐观,突出表现在法律风险上。因此,从法律角度上研究信用社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表现,构建其防范对策,对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解决扶贫与追求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村信用社一直以来发放信用担保、农户联保贷款较多,抵押担保贷款相对较少。近年来信贷业务品种逐渐丰富,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能严把抵押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物登记等重要关口,但抵押贷款的风险仍不容乐观,突出表现在法律风险上。抵押贷款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导致最终在实现抵押权时因法律因素得不到最大债权的维护。

一、抵押贷款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形式

信贷人员对抵押贷款信贷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有的贷款虽然办理了抵押担保,但形同虚设。由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造成的不良贷款时有发生,造成很大损失。《公司法》的修订和《物权法》的颁布,对有关担保又作出了新的规定,在实践中应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本文以对江苏西北部某县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发放实际情况调查为例,找出存在的法律风险,探讨防范风险的方法对策。

在调查中发现,尽管当前信用社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能严把抵押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物登记等重要关口,但抵押贷款的风险仍不容乐观,突出表现在法律风险上。以该县2010年上半年数据来看,各项贷款余额29.63亿元,按五级分类统计口径,全社不良贷款余额3.69亿元,占比12.47%,比年初上升2506万元,风险类资产占比过高。在调查分析的该信用联社近三年来发放的125笔企业抵押贷款中,有21笔形成了风险,出现了以下的一些法律风险。

二、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

(一)抵押担保真实性风险

抵押贷款档案资料中无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无抵押人同意担保的合法文件,造成抵押担保真实性没有保障。

如2008年末某分社办理贷款一笔,金额180万元,用该公司已经评估的价值500万元设备抵押,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无力还贷。银行多次催收无效,一纸诉讼至法院,要求处置抵押物。但因为该笔贷款在新公司法出台后发放,并且档案资料中的董事会同意用设备抵押的决议仅有该公司3名董事签名,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至少有4名董事出席方为有效,造成董事会抵押决议无效。

(二)抵押担保的有效性风险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是抵押物也是有一定的范围限制的。《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了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而《物权法》第184条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两条分别从正反面规定了抵押物的范围限制。如果因为抵押物不符合法定范围的规定而造成抵押合同无效,不仅仅可能给银行方面带来损失,对于借款人的企业来讲,也可能会因为贷款抵押无效而蒙受巨大损失,比如时间成本的浪费,资信等级的降低。因此,在提供抵押担保时,一定要对抵押物的范围进行严格审核,以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具体风险有:

一是贷款期限上存在发放贷款行为在先,抵押担保手续在后;抵押担保期限短于贷款期限。

二是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合规,表现为:抵押人处漏章、或签章不合规;办理借新还旧未明确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没有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和对抵押物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以第三人财产抵押办理的贷款办理展期的,未取得原抵押人“同意展期”证明文件等等。例如某分社对甲公司放贷一笔,期限一年,金额300万元,以乙公司房产进行抵押。一年后甲公司向银行申请对此笔贷款进行借新还旧,在签订新贷款合同时贷款用途未注明“借新还旧”。又一年后借款人经营亏损严重无力还贷,该分社不得不向原抵押人追索并诉讼至法院,但抵押人以不知贷款真实用途为由而免责,信用社资金遭受损失。

三是房产抵押,土地与房产未同时抵押。例如,2008年某信用社向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320万元,用该企业的一块土地抵押,后贷款到期,企业无力还贷,银行要求以地还贷,但发现该地块上已盖上房屋并且房屋已抵押给另一银行,信用社抵押债权形成损失。

因此,在抵押贷款放贷中,要加强抵押担保人资格的审查,要严把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物登记等重要关口。在抵押程序上要坚持做到合规合法,减少因法律因素使债权得不到最大的维护。

返回列表

Copyright © 2015-2024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248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