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论契约精神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作用
日期:2023-01-29 作者:杨继福

一、契约精神的概念

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契约”词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的原则,是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是重视规则、尊重规则的意识。

二、契约精神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一)契约精神与法治精神

契约精神与法治是具有内在联系的,契约精神强调重视规则、尊重规则的意识。法治是人们以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法律规范、规制着人们的行为,而规则则是在人们之间形成的契约。因此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并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

作为国家,契约是其统治权的合法来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作为统治者的统治权是其与人民之间达成的契约,即人民让渡出一些自己的权利组成国家,这些权利委托给统治者行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近现代社会契约论已经为大家所接受并认可。同时也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准则和依据,是作为国家代表即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和规制。

作为公民,契约构成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行为准则。在社会中,人们之间必须并渴望相互交往发生关系,我们称之为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秩序,需要人与人之间交往所达成的契约进行约束和保护,故而契约精神便为社会交往所不可或缺,构成社会交往的本质。契约最早起源于商品交换,在经济生活中,更多的表现为合同,即我们常见的合同必须遵守,合同须诚实履行。从合同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契约精神的内核即诚实信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法治是以法律作为规制、准则,以国家、社会作为规制对象进行社会治理,其内在要求为:首先,国家、社会各方面等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其次,社会人人和各主体须有遵守法律的意识,最后,违反法律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制裁。而作为调整、维护社会关系和谐与秩序的契约精神要求:首先,社会各方面须为契约所调整规制的对象,其次须有自觉遵守契约,履行契约的意识,最后,违反契约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以保证契约关系的和谐稳定。契约精神和当代所倡导的法治精神具有内在统一和协调,契约精神的规则规制和法治精神的法律调整都是规则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二者相互联系,契约精神构成当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和基础。

(二)契约精神与宪政的关系

契约精神是现代市场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集中表现,是市民社会新的政治理念的浓缩与集中表现。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契约精神,与宪政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即契约精神是宪政思想的重要来源,源于契约精神的平等、自由因子是宪政的灵魂;契约精神为宪政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范式;契约精神与宪政彼此互动,所产生的时代新精神,不断推动着宪政制度走向完善。

契约精神与宪政的关系归根到底是由市场经济决定的。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是以市场主体权利为本位的经济 ,是宪政根植的经济基础。直接由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换催生而来的契约精神,与宪政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

第一,契约精神是宪政思想的重要来源,源于契约精神的平等、自由精神是宪政的灵魂。近现代宪政的理念是以平等与自由思想为其主要因素,这种平等与自由的理念与需求,除了源于主体平等与自由的天性即生物性之外,在社会交往中则直接来源于商品交换中形成的契约理念。正是因为商品的存在和交换,平等与自由等朴素的契约观, 能起到启蒙思想、唤起革命和促进社会变革的巨大作用。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揭示的那样:“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而且“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法制与社会发展人的自然属性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人性,其主要内容是天性、德性和理性”。契约当事人对规则的尊重是宪政要素中法治思想的先导,契约当事人的自主与自决是宪政中民主要素的基础,契约当事人的个体利益本位是宪政中人权保障目的性的原动力。现代宪政中的人民主权原则、民主立宪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无不源于契约的平等与自由的精神本质。它们是契约精神中平等与自由理念的法律化与制度化。

第二,契约精神为宪政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范式。契约精神强调主体的自主参与、平等协商、合作宽容、相互妥协以实现互利双赢。契约中的这种主体的自主意识、自治意识、平等协商意识、积极合作意识、自我限制自己权利扩张的妥协意识以及契约实践中形成的一整套订约、履约和违约的责任制度与程序,直接为近现代宪政提供了制度雏形。如契约订立中的自主平等协商制度直接为宪政的议会讨论与政治协商提供了范式;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与公司、合伙企业中的选举为近现代宪政中的普选制、代议民主制、权力制衡机制提供了不少经验;契约当事人有约必守、违约必究的契约诚信规则和责任制度为近现代法治理念的树立和有效的司法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提供重要的启示。可见契约中主体的自主、对权利的重视、对规则的信守,这种契约精神以及依契约而产生的契约机制,对现代宪政中的普选制、代议制、权力制约、责任政府、司法独立和以权利为本位的人权保障理念的建立和宪政秩序的确立,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

第三,契约精神是近代宪政思想的重要来源,推动着近代宪政的确立。契约精神与宪政彼此互动,产生一种新的时代精神,不断推动宪政制度走向完善。而近代宪政体制的确立,又不断推动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权事业的进步,契约精神存在于其间的经济、政治和人文环境也不断发生变化,社会关系和社会主体的需求亦随之变化。同时,宪政体制的确立与实践,与之相适应的宪政思想的确立与发展,又导致现代契约精神不断丰富与发展。求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国家、生命体之间的平等与自由、和谐与包容、互利与共存,已成为当今社会潜在的一种共同意识。以平等协商、和谐共存、互利双赢为主旨的新契约精神,又必将对各国宪政的完善以及各国宪政的合作产生极大的推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宪政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成以现代契约精神为重要内容的人类先进文化,不断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都需要契约精神。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就是行政主体自觉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做到主体适格、行为法定、程序正当和权责一致。要求政府切实全面履行自身职能,要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府肩负着为人民服务的职能,具有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义务。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增进人民福利,保障人民权利,使人民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是政府的责任。这就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诚实守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依法行政具有其自身的原则:其一是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管理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其二是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行政相对人做到不偏私、不歧视;其三是程序正当,要求行政管理活动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严格遵循法定的回避制度;其四是高效便民,要求行政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其五是诚实守信,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确实需要撤回或者变更的,则必须依法进行;其六是权责统一,要求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律的有效实施体现在司法层面的突出特征必然是公正的司法。公正是司法的天然追求与职责,也是对司法的最本质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是指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这一原则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必须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而此中的“过程中的公正”即程序公正,“结果的公正”则为实体公正,这两者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应该讲,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不可偏废的,程序公正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与保障,其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不能被看做是实体公正的附庸。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是重实体公正而轻程序公正,从而导致了对程序公正的忽视或轻视,使得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形成一种扭曲的司法公正观念。因此,应当纠正这种“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做法,努力追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全民守法。全民增强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就是在规则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顺应规则约束的公平竞争,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不违背法律,讲求诚实信用规则。市场是建立在自愿平等协商下的商业交往和商品交换,是双方意思自治和合意的结果,商业契约和市场规则为人们的交往和交换提供一种公平的环境,规范这各自的行为。法治精神是社会的载体,契约精神则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观察我国市场环境状况,仍然存在欺诈、虚假陈述、假冒伪劣等行为,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规则,突破了契约精神的规制,不断扰乱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基于社会现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迫切需求,契约精神必须等到发扬和培育。建立社会的契约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大力宣传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结合,使之深入人心,成为人民潜移默化的思维模式。

营造法治氛围、增强法治公信。法治氛围在于培育民众的法治基因,这有赖于民众真实的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使法律成为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实在的正义。这就需要法律得以实施,且能够依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问题,以走进寻常百姓的生活。一次实实在在的法律适用过程对公民法治观念的冲击和影响,要胜过千百遍的学习宣传和思想教育。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营造出良好的法治氛围,使法治进程得到实质的推进。

当下,我国推进司法公开、加快司法改革步伐的一系列举措都在于让人民群众感受法治的温度和情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在国家社会治理中弘扬契约精神的规则意识、诚信意识,使国家治理法治化、社会生活规则化、人际关系诚信化,使契约精神渗透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方面面。

返回列表

Copyright © 2015-2024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248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