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的法律法规
1、《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基本案情
(一)案情简述
2020年8月4日,秦某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权诉讼,要求分割上海市奉贤区某房屋安置补偿款,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由于我国宅基地制度具有福利性质,其安置补偿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征地动迁损害补偿,补偿对象应仅为该宅基地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安置时两被继承人即原告的父母均已经死亡,故两被继承人不属于宅基地安置补偿的对象,因此补偿款中没有两被继承人的份额,所以原告秦某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后原告上诉时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已经生效。
(二)目前待确定事实
1.据当事人秦某自述父亲将其兄秦某哥哥赶出家门,父亲死后秦某哥哥才回来将房屋产权变更。当事人秦某父亲1996年以后死亡,有无房屋产权变更记录。
2.涉案房屋系翻建还是修缮。
3.1991年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何已经是秦某哥哥。
三、法律分析
(一)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本案已经具备生效判决书,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申请再审。如果申请再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判决书于2021年4月生效,至今已过六个月,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有新证据或者伪证,提起再审会被驳回。
(二)遗嘱
1、遗嘱效力问题
根据一审判决书认定,遗嘱为代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故,首先,根据当事人当庭自认,该代书遗嘱代书人系村里某人,其并未签字,其次,遗嘱上除去被继承人,其余七个签名均为法定继承人,故遗嘱效力会有瑕疵。
再者,遗嘱中涉及对其亡夫的遗产处理,自称是其亡夫生前意思表示,由于没有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故遗嘱中对其亡夫的遗产处理应当认定无效,遗产应走法定继承。
2、如果遗嘱有效,当事人秦某份额计算
当事人秦某认为,根据宅基地立基人口(五人),其父母各自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关于其父的部分,由于没有遗嘱,应当为法定继承,其父死亡时共有妻子及十个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共计十一人,即当事人秦某及其母对房屋各有五十五分之一的份额从秦某其的份额中继承而来。而死前未处理该份额,故死后,自秦某其继承而来的份额顺延至其子女身上,死时,有十个子女作为继承人,故,当事人秦某自其母亲那又得到其父的份额为五百五十分之一,所以涉案房屋秦某从其父亲那继承到的份额为五十五分十一加五百五十分之一,总计五十分之一。此外根据遗嘱的意思表示,其意思为将其遗产均分给当事人秦某及秦某哥哥,而的自有份额为五分之一,其遗嘱所能处分的也是五分之一,故当事人秦某从其母亲那得到的份额共计十分之一。
综上,当事人秦某应当继承的份额为五十分之一加十分之一,共计0.12。
(三)关于以侵权损害向被告秦某哥哥另案起诉
1、侵权事实
在判决书中秦某哥哥已经自认被继承房屋是其父母,即两被继承人1982年建造的老房。秦某哥哥对被继承房屋擅自翻建的行为当然侵害了秦某的合法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数额认定
若以侵权损害赔偿为诉讼方向,则赔偿数额认定为重点。由于为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并非商品房,其损害赔偿价值无法根据市场价确定。由于当事人可继承房屋已经拆除翻建,并且翻建房屋也已经动迁,目前唯一能确定价值的即动迁补偿款,根据2015年自建房申请表可以证明,原始房屋与翻建房屋建筑面积相同,均为254.34平方米,即使不翻建,动迁时建筑面积认定也会相同。故理应按照动迁补偿款及当事人享有的继承份额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当事人秦某遗产份额为0.12,动迁补偿款4505453元,法院应当在540654.36范围内酌情认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在本案例中,本身的继承由于继承物丧失而被迫转为继承,遗嘱由于缺少形式要件而产生不利影响,值得我们反思。相关法律法规由于与地方拆迁政策产生竞合亦有部分冲突,在实务中应当结合政策与法律规定,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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