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关于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办案心得
日期:2023-01-19 作者:李晓瑞

案子详情

章某某与李某某双方结婚已经30年之久,双方结婚之初由于感情并不牢固,在婚后生活中一直摩擦不断,并且李某某存在大男子主义,对章某某不管不问,对家务事也不参与,章某某为此多次向李某某提出不愿这样过日子,觉得双方不像夫妻,像是李某某雇佣的保姆,双方之间没有任何感情。

婚后大概7、8年,章某某看到李某某对双方的婚姻生活没有任何改变,心灰意冷,便通过喝农药结束自己的生命,后由于家人发现及时,挽回了生命。但李某某仍然没有改观,章某某在家里得不到关爱,就和村里其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后被李某某发现后,便来上海打工。不久李某某也来上海打工,由于双方工作地方不在一起,一直是分居,双方聚少离多,李某某来上海后多次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后章某某发现后,李某某承诺会断绝联系,但是李某某仍然背着章某某与其他女性保持联系。

2022年4月份上海疫情期间,两人生活在一起,李某某多次背着章某某频繁和第三方视频通话,章某某与李某某当面对峙,要求双方协议离婚,李某某承认自己的过错,并再三保证,可之后仍然我行我素,章某某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双方感情早已破裂,便委托律所代理其离婚诉讼案件。笔者作为章某某的代理人,和章某某沟通后告知当事人,因双方结婚已30年之久,法院对于此类离婚案件,审理以及判决离婚都是非常慎重的,作为原告需要提供相应充足的证据来应对。

办案心得

鉴于此,对于该案的办理,笔者从以下几点考虑: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通过前述条款可知,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因此当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解的时候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的情形已属于感情确已破裂,具体情形如下:

1、2013年原被告共同到上海的一家酒店工作,各自分别住在酒店员工宿舍,自此开始了分居生活,双方偶尔才见一次,感情早已变淡。在此期间,酒店同事曾告诉原告,被告有时夜不归宿,原告当时没有把同事的话放在心上。

2、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出轨,与被告闹过一次,被告当着女儿的面保证回归家庭,以后不再犯,原告虽然恨被告,但为女儿着想,仍然选择原谅被告。

3、2015年原告意外怀孕,由于胎停,被告让原告独自一人回老家做流产手术,期间没有给原告打过一通电话,没有任何关心,由此原告对被告彻底心灰意冷。

4、2022年1月16日被告把第三者一同带回老家,丝毫不顾及原告的感受。2022年3月至4月在上海疫情期间,原告住到被告处,一开始两人分房住,原告发现被告经常背着自己与第三者打视频电话,一天打好几次,经常通话几十分钟甚至一个多小时。被告辩称是与同事的正常工作沟通,但是很明显远远超出与正常同事的沟通范围。后来原告为了让被告与第三者打视频电话有所忌惮,选择与被告在同一房间居住。2022年4月27日,被告当面承认自己出轨,原告当时已录音保存。

以上种种事件均表明原被告无法像正常的夫妻生活在一起,感情确已破裂,且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认为如今女儿已长大成人有自己的生活,自己不用再继续忍受这份委屈,因此选择与被告离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二、法院判决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割。

(一)包括被告方名下的财产在内,凡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判决离婚时均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通过前述条款可知,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婚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大致情况如下:

1、老家自建房价值大约20万元;

2、老家猪厂和鱼塘价值大约10万元;

3、老家的山和田补贴3万元;

4、从结婚到2016年家里存款共计14-16万左右;

5、原告2013年-2015年在酒店打工的钱全部由被告保管,金额大概5-7万;

以上夫妻共同财产总计五十多万。另外,被告这些年的工资一直由他本人保管,根据法律的规定此部分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当被列入为前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之中。以上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在原被告双方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割。

 (二)原告方名下已经不存在任何财产,缺乏分割的可能性。

 2016年至今,原告一直负担着家庭的支出,包括亲朋好友的人情支出,导致原告自身已经不存在任何的财产,原告的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1、2016年支出3000元,

 2、2017年支出10300元,

 3、2018年支出17800元,

 4、2019年支出5599元,

 5、2020年支出19410 元,

 6、2021年支出36399元,报培训管理班80000元,加盟签证公司35000元,

 7、2022年支出19300,给女儿还信用卡40000元,买钻戒、耳钉、吊坠支出80000元,买期权190000元(已全部亏损),租房12000元,律师费30000元。

 8、这几年原告的父亲和嫂子生病,原告给他们花费共计100000元。

 以上支出总计678808元,现原告已无任何剩余存款,缺乏依据夫妻共同财产标准合理分割的可能性。

 三、被告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因其过错导致离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与第三者同居长期存在出轨行为,该行为导致原告经常失眠、易怒,情绪极度不佳,甚至出现自杀倾向,属于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原告作为本案中的无过错方,应当有权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应当支付有关赔偿费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确已感情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包括被告工资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的同时进行合理的分割,且被告作为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方,应当向原告另行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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