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劳动争议纠纷
日期:2023-01-19 作者:李晓瑞

案情简介

张某、徐某某分别于2017年6月、2018年4月入职上海某家仪器厂,该厂分别与张某、徐某某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签订一份,已经分别签订6次、5次,张某、徐某某的合同均于2022年10月31日终止,该厂于2022年10月10日以短信的形式告知张某、徐某某续签合同,合同仍然是一年期限,张某、徐某某告知单位让其提供原有合同与续签合同进行比对,看合同内容有无变化,单位不愿提供,后来单位于2022年11月17日以张某不续签合同为由将张某开除,于2022年11月24日以徐某某不续签合同为由将徐某某开除。后两位当事人委托律所提起仲裁申请,代理仲裁。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和两位当事人积极进行沟通,了解到两位当事人已连续签订劳动合同远远超出两次,单位继续续签固定期限合同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才能签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

笔者分析

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单位存在的具体违法行为,笔者进行如下分析:

一、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书》(2021年)第二十二条第3款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书》(2021年)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双方一致同意:如有加班情况,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基本工资为准。当事人认为该条款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因此,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书》(2021年)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应属无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支付各项加班费。

二、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书》(2021年)与2022年11月10日发给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书》(2022年)内容不一致。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徐某某与用人单位已连续签订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张某与用人单位已连续签订六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当向当事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其次,2022年11月10日用人单位通过短信向当事人发送《劳动合同书》(2022年),要求与当事人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收到的《劳动合同书》(2022年)不是完整版,存在缺页少页的情况。由于前几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均未一式两份给到当事人,于是当事人通过短信回复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书》(2021年)给到当事人,以便于当事人与《劳动合同书》(2022年)做比对,可是用人单位回复称两份合同条件一致。直到开庭当日当事人才收到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书》(2021年),通过与当事人收到的《劳动合同书》(2022年)对比之后发现,《劳动合同书》第7条规定的工作职位发生变化,从喷涂职位变更为辅助工职位,合同发生实质性变更,用人单位却没有给当事人做任何解释,并且在当事人要求核实的过程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当事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当事人徐某某在用人单位处工作至2022年11月24日,当事人张某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22年11月17日,并非用人单位主张的当事人工作至2022年11月13日。

当事人在用人单位处工作期间,都通过人脸识别打卡,当事人徐某某2022年11月25日上班时,发现无法通过人脸识别打卡,当事人张某2022年11月18日上班时,发现无法通过人脸识别打卡,均有两位当事人拍摄的打卡视频来证明。另外,2022年11月17日当事人张某向领导请假,也能间接证明当事人张某工作至2022年11月17日。用人单位若主张当事人工作至2022年11月13日,当事人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拿出证据证明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两位当事人支付赔偿金、加班费等各项费用。

返回列表

Copyright © 2015-2024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248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