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关于民法典中继承的探讨
日期:2023-01-10 作者:叶珈含

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从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将被替代。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第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的发生往往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以及意外事件中的推定死亡。

自然死亡自不用说,宣告死亡可能大家会比较陌生,也不是那么常见。宣告死亡分为两种,一是下落不明满4年,可以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以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第二种是因发生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这时候是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但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是有例外的,如果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利害关系人可以立即申请宣告死亡。

第二、遗产的范围

遗产包括个人合法财产和婚姻关系中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部分。个人合法财产不仅包括积极遗产还包括消极遗产,积极遗产像是房,车,存款、书籍、文物、债权等等,消极遗产即指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所以继承人不仅要继承财产权利,还要继承财产义务。

存在婚姻关系的遗产,需要提醒两点,这里也是很多人有误区的地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另一部分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在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只有一半是这里的第一条,个人合法财产。

婚姻关系中的另一部分,被认定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全部作为遗产继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作了明确规定: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比如钻戒啊这些明显专属于一方的。

这条同样适用于离婚诉讼当中,可以要求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当然,根据法律法规不得继承的,像是被继承人享有的人格权、身份权、大家比较熟悉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都是不能继承的。

第三、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生前扶养、死后丧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说白了是一个特殊的合同。这里的抚养人必须是“继承人之外”的人。

案例:

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

问:①甲与保姆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②甲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遗赠抚养协议有适用上的优先性,案例中没有说存在遗赠抚养协议无效的情形。所以,甲与保姆遗赠抚养协议是有效的,甲的遗产全部归乙所有。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老人能够安度晚年。而且它是属于双方、双务、有偿法律行为。由此,它有效力上的优先性,且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成立,便不能随意解除。

遗赠抚养协议虽然没有规定一定要书面,不排除口头约定,但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纷争,建议尽量采用书面方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遗嘱继承

伴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口结构进入重大转折期,人口红利逐渐减退,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步凸现。在老年人群、财富积累与法治意识等多种因素叠加作用下,订立遗嘱日渐成为人民群众自由处分财产、传承家庭财富的重要手段。

之前的继承法因为施行年代较早,85年,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此次民法典作出修改和补充,新增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与时俱进。

对于遗嘱,有一个非常严格的形式要求,必须要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规定的形式,才能成立,达不到的话,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不同于遗书,遗书内容更宽泛,遗嘱其实主要就是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

自书遗嘱有四个要点,

①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笔)

②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其实就是满足了自书遗嘱的这四个形式要件了。

③由遗嘱人"签名"(不能以盖章或摁指印代替)。

④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这种遗嘱形式比较适用于不会书写但能够清楚表达的老人。

①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②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一见证人代书记录

③经向遗嘱人宣读、讲解,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的,可以摁指印代替)

④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最便捷。

①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②由遗嘱人口述(或书写)遗嘱内容,并打印成书面文件

③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④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①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②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录音(或录像)

③遗嘱人和全体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④将录音录像遗嘱当场封存,注明年、月、日,并由全体见证人于封缝处签名

5、口头遗嘱

这种遗嘱形式非常特殊,只能适用于危急情况。并且在该危险情况消除后,该口头遗嘱无效。

①须存在只能订立口头遗嘱的"危急情况"。无此危急情况,所立口头遗嘱不成立。并且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见下例)

②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③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有条件,有时间的,见证人应将遗嘱人口授的遗嘱记录下来,见证人无法当场记录的,应于事后补记。同样也需要记录人、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但这个是不需要遗嘱人签名的)

案例

甲突发心脏病,于是让同事乙、丙见证,甲口述了遗嘱的内容,表明∶甲死后,自己的房屋由儿子继承,其他财产儿子与女儿平分。所幸甲订立口头遗嘱后病情好转,脱离险境。甲恢复后继续上班,5个月后,甲再次突发心脏病死亡。甲只有儿子与女儿两个亲人,除了前述口头遗嘱,甲未订立其他遗嘱。

问∶甲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订立口头遗嘱之后,若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而未订立的,则遗嘱人死亡时,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甲所立口头遗嘱无效。甲所有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原则上由儿子与女儿平分。

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中,除了自书遗嘱,均提到了需要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实际系受遗嘱人的委托,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见证人的选泽也需避免法律风险。这三类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建议遗嘱人可以选择律师、公证人员、居委干部或司法所等基层组织人员作为见证人。

6、公证遗嘱

①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不得代理。

形式跟上面的差不多,只不过上面的见证人换成了公证员,公证员会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设定了“遗嘱最新第一”原则,也就是说2021年1月1日以后,如果存在数份存在冲突的遗嘱,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案例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 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

问∶如甲死亡,甲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代书遗嘱需要两个见证人,这里只有张律师一个,不满足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代书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呢,危急情况消除,自动失效。

所以最后只有最初的自书遗嘱是有效的,按自书遗嘱内容处理。

归乙所有。

第五、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第二顺序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常规的,配偶、父母、子女,还包括对公婆、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另外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外甥可以继承叔伯的遗产。

第六、遗产具体怎么分配

同一顺位,一般应当均等分配。对特别困难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有能力,但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到底多少就看法院的自由裁量。

被继承人离世,继承人如因为遗产继承而争议不断,这既不能告慰逝者也不利于家庭亲情的维系。不要让财富成为留给亲人的枷锁和束缚,应当让财富成为留给亲人的礼物和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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