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应用
日期:2023-01-03 作者:李琪

 微信是集语音、短信、支付等功能于一体的掌上通讯工具,大家用微信聊天,甚至是借钱、谈生意,微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那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我想,在这个数字化时代,对于每一个可能要打官司或双方仅在微信进行沟通,现产生争议的人来说,都希望予以明确。

一、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也常常被作为证据提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上述内容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尤其是涉及借款、买卖合同纠纷等涉及款项的问题,催款记录、对账记录大多数以微信聊天记录的形式出现,故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出现的频率逐渐增高。

 二、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成为有效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一份有效的微信聊天证据要注意以下细节:

1.在提交法院时,要注意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3.庭审中,要根据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此举是为了确保演示身份和内容的真实性。

这里还涉及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在此笔者也可以提供一个小技巧:打开和好友的聊天界面,点击转账功能(不需要转账),跳入转账界面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在对方头像下面、昵称后面有一个括号,括号内补齐就是对方的名字信息了。

对于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语音要注意转换成文字在截图递交副本,视频、图片等可整理刻盘递交法庭。有的较为复杂和重要的证据,也建议当事人对相关完整的聊天记录进行保全公证,以防止证据的灭失。

因为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被篡改、伪造,并不必然被法院采信,所以提交作为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必须为非经篡改或删减的原始聊天记录,且需在手机的原始载体上可出示查看。很多当事人以为即使自己不小心清空了微信聊天记录,腾讯公司也能恢复或者提供备份,但事实上腾讯公司无法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只能自己为“不小心”的行为买单!

三、当事人要注意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证据。

妥善保管原始载体。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如果手机换新或者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计算机上备份一份聊天记录。此外还可以视情况使用“腾讯电子签”功能。微信官方推出了名为“腾讯电子签”的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种收据、签订租房合同等。通过该小程序签订电子合同,签约过程和结果都会通过区块链技术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了被篡改的可能性,也避免了证据丢失问题,确保了证据的安全。

综上,还是要再三提醒各位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且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比较大,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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