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民事诉讼中关于共有物分割的见解
日期:2023-01-03 作者:徐晓宁

共有物的概念:共有物,是指共有人共同享有的物,是共有关系的客体,分为共同共有物和按份共有物。

共有物的特征:(1)是特定的物;(2)是以其整体作为共有关系的客体。每个共有人的权利都及于整个共有物。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物不能分割;(3)可以是“单一物”,也可以是“合成物”或“集合物”。(4)其命运取决于全体共有人的意志,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对共有物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分;(5)—般以有体物为限。不同于共有财产。共有财产既可以是有形财产,还包括无形财产(如著作、发明、发现等智力成果),还可以包括特殊形式的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

对于是否享有共有物分割的份额认定,笔者认为不仅仅在法定享受共有物分割的资格,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酌情确定因共有物分割是否对双方生活有影响。以下笔者通过具体案例,阐述笔者在民事诉讼中关于共有物分割的见解。

  【案子简介】

在本次案例中,杨某因工死亡,留下妻子和一双儿女。其妻为了照顾未成年儿女,无固定来源。杨某生母享有农村养老保险,并拥有十几亩田地,其通过出租田地,每年固定收益有一万多元和2000斤粮食,平日里其他农作物收成也仅供自己和女儿食用,除此之外,被告还有每月领取三千元工亡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此,工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不适用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的原则,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也是对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及经济补偿,其分配比例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来确定合理分配。

首先,在案例中,被告虽系杨某的生母,杨某对其生母有赡养义务,但杨某生母另外还育有一成年女儿。

其次,杨某配偶以及子女,与死者杨某的亲疏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对杨某的经济依赖程度相对其生母而言更为密切,且杨某妻子因需照顾两未成年子女,未参加工作,无固定收入来源,而两未成年子女尚未成年,其日后需要参加学业,花销更大,杨某在世时,杨某妻子的主要经济来源全靠杨某维持,现杨谋去世,其妻失去全部经济来源,一位母亲带着两位未成年子女,日后花销及压力都是不可估量的。笔者认为,不管是本着人性化的处理,还是法理的角度,应酌情考虑给杨某其妻多分。

此外,根据杨某妻子提供的一份杨某生前的遗嘱,亦明确表明将其合法享有的财产留给妻子和一双儿女,虽然工伤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是其妻能够享有补偿款的一大部分也是死者生前所愿。

综上,笔者认为,杨某生母享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且足以支撑自身的生活开支,甚至平日的农作物收成还可以补贴,其另外育有的成年女儿。相反,杨某的儿女还十分年幼,其今后每天的生活、教育开支十分巨大,其妻子一因需照顾两位未成年子女,无固定收入来源,且其妻还要要承受失去丈夫的沉重悲痛。

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其权益。当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要怎么认定共有物分割份额的时候,可以根据法理和现实情况来决定共有物的分割份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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