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增加“打印遗嘱”形式以来,司法实践中已出现诸多关于该类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本文以公开审判信息案例为蓝本,选取2021年至今涉遗嘱纠纷案件,从中提取争议焦点为“打印遗嘱效力问题”的22件审判数据,得出结论为:被判定无效率高达73%,本文将导致“打印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事由进行汇总,并结合《民法典》第1136条之规定来教您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打印遗嘱”。 |
一、2021年“打印遗嘱”裁判文书信
二、“打印遗嘱”缘何容易无效?
01欠缺形式要件
(1)立遗嘱人未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字、注明年月日;
(2)见证人未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字、注明年月日;
(3)见证人和立遗嘱人注明的日期不一致;
(4)见证人不足两人或两名以上见证人未全部签字、注明年月日;
(5)遗嘱内容中涉及他人的财产;
(6)所立遗嘱不属于遗产范围;
(7)见证人有利害关系。
02无法确认遗嘱内容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非立遗嘱人亲自完成打印过程;
(2)见证人没有全程参与打印遗嘱制作过程;
(3)见证人未向立遗嘱人再次确认遗嘱内容;
(4)见证人事后补签签字和注明日期。
特别提示:根据以上有效遗嘱认定理由,法院对于“打印遗嘱”的形式瑕疵通常给予补救机会,例如结合立遗嘱全过程的录音录像等,用以作证遗嘱内容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亦可弥补形式缺陷。
三、如何订立合法有效的打印遗嘱?
01见证人符合人数要求、资格要求
1、需二人以上共同见证;
2、见证人不得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得作为见证人;
4、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包括:以上人员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有固定经济往来或存在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均可构成“利害关系人”;
5、律师属专业工作者,职业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无偿或有偿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进行遗嘱见证、代理进行诉讼,均属其从业范围的份内之举,不属于通常理解的“利害关系”,除非符合《民法典》第1140条只规定的人员;
特别提示:见证人一般习惯上应由被继承人来挑选,才符合情理以及避免嫌疑。
02打印遗嘱的每一页均需签名、注明年月日
1、立遗嘱人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全部见证人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注日期应一致。
03见证人全程参与立遗嘱过程
因打印遗嘱容易被伪造或篡改,实践中打印遗嘱并非立遗嘱人亲自制作的情况不占少数,故法律规定打印遗嘱的见证人需对打印遗嘱的整个形成过程进行见证。包括以下要求:
1、打印遗嘱完成后,见证人向立遗嘱人进行宣读,再次确认遗嘱内容;
2、立遗嘱人对打印遗嘱内容表示认可后签字、注明年月日;
3、见证人随后签字、注明年月日;
4、见证人对以上流程全程录音、录像。
04个人合法财产,且符合遗产范围
1、 不得笼统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应处置属于个人的份额;
2、 不合法的财产不得纳入遗产范围;
3、 无权处分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4、 应给予胎儿、未成年子女或无收入能力的继承人留有适当份额。
05“打印遗嘱”最好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
1、打印遗嘱并非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才有效;
2、若他人代为打印遗嘱的,需由见证人全程参与见证遗嘱的录入过程、打印过程、签字过程;
3、由于《民法典》尚未明确限定打印遗嘱由谁来打印,故不必然要求见证人担任打印者;
特别提示:对打印遗嘱制作全过程进行见证是打印遗嘱有效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对于立遗嘱人独立完成打印遗嘱制作过程的,由于不符合《民法典》第1136的形式要件,很可能会被判定为自书遗嘱,因此慎重采用。
关于2021年1月1日前订立打印遗嘱的性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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