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者获取的丈夫处分的原配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法律根据,属于不当得利。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服务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性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原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金额分别是丈夫从公司、微信、支付宝转出及原配与丈夫共同经营的公司的营收款,属于原配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性收益等财产。款项从丈夫及公司转出,不论处分的人是第三者还是丈夫,均无法否认第三者明知处分的是原配与第三者丈夫夫妻共同财产而接受该财产的主观恶意,丈夫在未与原配协商的情况下,将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多次以转款、营收款代收等方式处分给第三者,丈夫的行为已侵犯了原配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及处分权。第三者在明知丈夫已存在合 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依然接受丈夫向其支付的财产,其主观上存在恶意,故丈夫在与原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将家庭共同财产处分给第三者的行为无效,第三者的获利属于不当得利。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关于守法与公序良俗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丈夫在与原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维系婚外情,并向第三者及其儿子赠与财产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得到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该财产。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债权的定义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取得他人财产应当具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关于不当得利定义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三者与丈夫共同合作经营,固有资金往来,第三者也有义务及举证责任,比如第三者称是“货款”,应说明属于货款的金额、不属于货款的金额以及不属于货款的部分又属于何种性质的款项。第三者称公司的营收款全部用于店内支出,在自认营收款被其收取的同时,亦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营收款是如何支出以及支出了多少。对于上述事实,第三者均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1.4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准确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完整阐述是“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不当得利纠纷的原配方,主张的是第三者非基于合法的法律关系取得利益,原配与第三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合法的法律关系,故第三者获利属不当得利,而第三者主张其取得利益是基于合法的法律关系即原配与第三者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第三者才是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是该证明责任的承担方。且不当得利纠纷争议焦点及诉请明晰,第三者只要举证证明其取得财产基于合法的法律关系,那原配的诉请便不会被支持,但第三者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合法的法律关系,故第三者取得原配财产没有法律根据,第三者应返还不当利益。
1.5第三者如主张其系丈夫履行对非婚生子的抚养义务,与不当得利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主张,且需重新在抚养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重新进行鉴定。
即便认为非婚生子是丈夫之子,丈夫对非婚生子有抚养义务,原配对非婚生子也没有抚养义务,再者,履行抚养义务也属于夫妻双方因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双方对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应当在双方综合考虑并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的情况下确定履行抚养义务的金额,如非婚生子年纪尚小,为其购置房产,明显超出了其实际需要,且该处分行为侵犯了原配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最后,如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第三者及非婚生子共同所有,无法明确区分其中属于抚养费的部分,丈夫以给付抚养费的名义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1.6丈夫如直接用公司账户的钱款转账给第三者用于为非婚生子购房可以进一步说明,公司账户与丈夫的账户并非独立的账户,虽然公司是独立法人,但是丈夫的财产明显与公司财产产生混同,无法分清哪一部分是丈夫的个人财产即丈夫与原配的夫妻共同财产,哪一部分是公司财产。第三者自认其转账给丈夫及卓聪公司的钱款是货款,但是丈夫转账给第三者的钱款不是货款,而是丈夫与原配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者若主张丈夫及公司转账给第三者及第三者名下公司的钱款是货款,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供货合同及提货单据等原始凭证。
二、如将第三者的转账也认定为为维系第三者与丈夫婚外情关系的赠与,可否与不当得利纠纷诉请金额进行抵消的问题。
不可进行抵消,抵消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而债务需为合法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关于守法与公序良俗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当得利纠纷中,第三者明知丈夫已婚且育有子女,同时明知丈夫与原配夫妻二人仍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第三者建立婚外情人关系,危害原配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了维系与丈夫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自愿主动向第三者赠与款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受法律认可、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在不当得利纠纷中也不可进行抵消。
综上,本律师认为,第三者获取的丈夫处分的金额属于原配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法律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即便互有经济往来也仍可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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