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中,法定代表人的部分条款作出了调整,回归了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扩充了选任范围,增加了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制度。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第一次从组织法的角度,以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为视角,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对内和对外效果。
一、新《公司法》与现行《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
在现行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新公司法取消了“执行董事”的称谓,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即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任何一名董事担任,只要该名董事被指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即可。这是对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一项重大改变。
新公司法明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如果因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应当先承担民事责任,再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在实践中,很多公司会通过章程方式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进行限制。新公司法明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的扩张
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的适格人选范围由现行《公司法》“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扩张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这一规定意味着,除了董事长,其他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亦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明确法定代表人必备任职条件之一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公司事务的对外代表权必须基于公司业务执行需要进行,代表权与业务执行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
(二)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制度
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3款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该款新增规定,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通过识别新法定代表人,依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公司通过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命新法定代表人的同时,新法定代表人即取得了代表公司的资格,因此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主体理应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而非原法定代表人。
(三)亮点与遗憾:法定代表人的辞任
实践中对于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涤除登记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不具有可诉性,说白了就是这件事不归法院管而是公司自主决定的事项。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变更登记应当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申请,没有新的法定代表人自然无法办理变更登记。
针对目前的立法情况,公司应当进一步在《公司章程》中规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辞任条件,比如《公司章程》是否明确列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还是仅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还需要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具体流程,比如通过何种方式、向何种机构、提交何种辞任申请;同时增加一些为避免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条款,比如法定代表人不得辞任的情况,当然这些情况应当是可能对公司正常经营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另外还有观点认为,“若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新《公司法》的场景下,由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不需要独立的会议程序,而是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的人选来决定。
二、新《公司法》下被执行人的旧法定代表人向法院申请纠正限制消费措施、失信名单涤除的解决路径
(一)无公司内部决议辞任难
新《公司法》实施前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定法定代表人卸任与更换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在公司股东决议解除法定代表人职务并任命新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法定代表人无法辞任。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辞任难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存在挂名法定代表人情形的公司将亟待按照“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原则变更其法定代表人,涉及挂名法定代表人辞任的争议案件也将会增加,挂名法定代表人辞任难的困境将得到缓解。
(三)市场监督部门涤除登记难
实践中存在的可能情形是,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已辞任并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诉讼且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被执行单位并未任命新的法定代理人,由于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登记的必备内容,变更登记申请应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如果公司登记没有法定代表人事项,则公司将不获登记,不能取得营业执照而成立。所以,法定代表人首先是公司必设且常设的机关。由此工商登记管理行政部门难以变更被执行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最终司法层面得到支持的原法定代表人在行政层面无法实现自身涤除登记的目标。
新《公司法》明确法定代表人辞任情况下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且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规定能够有效避免原法定代表人辞任、未任命新法定代表人而导致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这一法定代表人退出僵局的情形的产生。
三、结语
新《公司法》在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任职实质条件、主动卸任权、变更登记时限等方面完善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相应规则的完善为法定代表人卸下身份枷锁、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涤除失信名单指明了可行路径,针对实务中的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争议予以定纷止争。
但目前规则框架下仍未解决原法定代表人卸任后,公司迟迟未任命新法定代表人情形下司法裁判与工商登记之间的有效衔接问题,其实最大的难题莫过于法定代表人已经辞任但未做变更登记,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原法定代表人是否极有可能被列入限高名单?该如何解决,对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是难题,我们期待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
相信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以及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在审判机构、执行机构与登记机构的协调下,公司未及时任命法定代表人责任的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记载方式及人民法院对辞任法定代表人的强制执行方式等问题将在未来进一步明确,前述问题有望得到切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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