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构成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从法律关系上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其他侵犯财产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的突出特点是,该财产在其被侵占之前已为行为人。至于财物是公共财物还是私人财物,在所不论。在公共财物临时委托私人保管的情况下,侵占公共财物是可能发生的。因此,侵占罪实际上是一种变持有为非法所有的犯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作为侵占行为前提的“持有他人财物”,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持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在理解“代为保管”时,不能过于狭隘地认为只有财物所有人主动委托行为人保管的,才属于“代为保管”,而把未经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委托而自行保管他人财物排除在外。事实上,侵占行为的本质在于将自己持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持有他人财物的情况并不局限于因保管合同而产生,而是有着多种多样的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其中包含了通过“委托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担保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民事行为导致的对他人财产的持有。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把侵占借用他人的、自己无处分权(所有权)之物,与通过借贷关系取得具有处分权的种类物(如货币、水泥、大米),事后不履行偿还义务,严格区分开来。借贷合同的特点之一,是借贷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侵占的财物仅限于行为人取得占有权而没有处分权的财物,而通过借贷取得的财物,借贷人即已取得了对借贷物的处分权,只不过因此而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而已,这与把自己持有的无处分权的他人财物,非法转为己有,是有原则区别的。其二,持有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侵占他人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侵占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予以消费、出卖、毁灭、赠予他人,等等,对财物进行处分。拒不退还或交出,是指物主或有关机关单位要求退还或交出财物,而拒不退还或交出,以此表明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拒绝退还或者交出,只是要求延期退还,因而引起纠纷的,或者虽然口头表示拒不退还,经过说服教育当即退还的,一般不应以本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无非法占有目的,只因某种原因一时不能退还而引起纠纷的,不构成本罪。
二、侵占罪和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在犯罪主体、犯罪故意的内容和时间、行为对象和实际支配等方面存在明显界限。首先,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持有他人财物的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其次,侵占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而盗窃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犯罪故意产生于获取财物之前。最后,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在实际支配方面,侵占罪行为人在犯意产生之前就有行为的实际支配,而盗窃罪行为人在犯意产生之时并未实际支配行为对象,只是非法占有之意产生后,基于此犯意实施秘密盗取行为才获得行为对象的支配。
三、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诈骗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侵占罪的行为人并无诈骗的故意,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基于对已持有财物的非法占有意图,而非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诱使他人交付财物。相比之下,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具有明确的诈骗故意,他们通过欺骗手段,如虚构交易、伪造文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诱使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这两种犯罪在犯罪故意的性质和产生时间上有着本质的不同,侵占罪的故意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而诈骗罪的故意则是在获取财物之前就已经形成。
在犯罪客观方面,侵占罪的行为人并未实施任何形式的诈骗行为,他们的犯罪行为表现为对已持有财物的非法占有和拒不归还。这种行为通常不涉及对被害人的欺骗或误导,而是直接对财物进行非法控制。相反,诈骗罪的行为人则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欺骗行为来实施犯罪,这些行为旨在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交付财物。诈骗罪的实施往往需要行为人具备一定的欺骗技巧和预谋,而侵占罪则更多依赖于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能力。
在侵犯客体方面,侵占罪主要侵犯的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即行为人非法占有了本应由他人所有的财物。这种侵犯是对财物所有权的直接侵害,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财物所有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被害人的信任利益。诈骗罪的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破坏了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做出财产处分,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还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差异。侵占罪的行为人并无诈骗的故意,其犯罪动机仅限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不涉及对事实的虚构或真相的隐瞒。相比之下,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具有明确的诈骗故意,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财物。这两种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体现了侵占罪与诈骗罪在犯罪动机和手段上的本质差异。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于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并无诈骗的故意,其犯罪意图仅限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不涉及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骗取财物。相比之下,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具有明确的诈骗故意,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财物。这两种罪行在犯罪动机和手段上存在显著差异,侵占罪侧重于对已持有财物的非法占有,而诈骗罪则侧重于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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