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专题
CRIMINAL SUBJECT
【以案说法】以王XX涉嫌诈骗罪为例分析诈骗罪捕后判缓的辩护方案
日期:2024-05-16 作者:张冬炜

导读:笔者以王XX涉嫌诈骗罪一案针对案发起因、主观恶性、悔罪真诚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罪轻意见辩护方案

案发起因

结合二人聊天记录可见,被害人与王XX恋爱中确有第三人,且与被告人分手原因系另一位女友身患白血病需要照顾,王XX心生怨恨,起意诈骗报复以弥补是非感之缺憾。

诚然,情感受伤、共同生活支出较多都不是诈骗犯罪的理由,但本案中被告人王XX犯意产生、诈骗行为之实施与被害人沈高翔在先“欺骗”行为具有一定关联性,被害人虽不具有刑法意义之过错,但确有道德非难之可能。

换言之,王XX的动机可以被社会所理解,其动机并非卑劣,主观恶性不深,再考虑到行为对象到犯罪手段,本案都不同于电信诈骗,对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没有不良影响。

【主观恶性】

在第一次以怀孕为由实施诈骗之后,曾因共同生活等原因,有过三次向被害人的返还,分别是2023年7月13日1314,同年6月10日300和6月7日的1000元,即便由于其又继续实施了犯罪,不在犯罪数额上予以扣除,但毕竟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应当视为于案发前已经返还,于量刑上予以考虑,且也印证了其诈骗动机并不卑劣。

二人交往过程中曾共同生活并因共同生活各自消费支出部分财物,被告人并非自始带有行骗目的接近被害人,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

其次,被害人实施欺骗行为在先,在二人交往过程中,被害人隐瞒王XX其已有交往四五年对象的事实,在被王XX发现其已有交往对象后即提出结束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所实施欺骗行为亦不能容忍。

再次,被告人犯意产生与被害人欺骗行为具有一定关联性,被告人识破被害人“不道德”行为后心生怨念,由此实施犯罪行为,虽应受到惩处,但在惩处的幅度上应予以酌情考虑。 

【悔罪真诚】

于量刑情节上,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于开庭前积极退赃退赔,一定程度上弥补被害人损失,应当在量刑上酌情予以体现。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侦查机关侦查讯问,且稳定连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于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即供述案件相关主要事实。

第一,本案属于数额巨大情节,为第二量刑幅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起点,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确定基准刑。根据影响本案犯罪构成的数额,在量刑基础上增加量刑,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因此本案基准刑为74个月。

第三,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本案中嫌疑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前返还被害人、退赃退赔等量刑调整情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为二十九个月即二年五个月。

以上是笔者结合王XX涉嫌诈骗罪一案总结的具体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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