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浅析婚姻家庭纠纷问题
日期:2024-05-30 作者:何礼柏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快速提高,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矛盾,有同居关系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探望权纠纷等等。同居关系与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及探望权纠纷不同之处在于同居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笔者结合办理案件的实践和相关案例,就比较典型新型的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提出以下拙见,难免有不够周全、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首先,该条明确规定,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况。

其次,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同居,是指两个人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期间男方和女方可以随时提出分手并终止关系,但婚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终止婚姻关系,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即便如此,同居关系仍然是被部分男女所认可的行为。因为同居关系不被法律保护,有部分男女在分手终止同居关系后,产生相对较多的经济纠纷,其中比较常见的是民间借贷及赠与纠纷。另外,在婚姻无效或者婚姻被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同居关系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是比较多,在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要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断。

离婚纠纷,是指依照法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即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是关于协议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这样有效避免部分男女双方因一时冲动盲目的随意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的,应当准许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主要是判断双方感情是否已破裂,对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判决不准离婚。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引发的纠纷。离婚后因履行离婚协议达成的财产分割发生的纠纷。另外,离婚后对婚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财产引发的纠纷。在离婚纠纷中可以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处理。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不提出财产分割,待离婚后再就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离婚后财产纠纷。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目的在于维系父或者母与子女之间感情,探望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因为未成年子女年幼,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探望权属于行为权,在双方离婚后,往往部分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刻意的不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子女的伤害,容易让子女对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者母产生偏见,从而伤害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婚姻家庭纠纷是比较常见的法律纠纷,主要涉及到同居关系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婚姻财产纠纷、子女的抚养纠纷、探望权等纠纷。离婚纠纷中往往有可能涉及到妨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例如,一方对外借债,为了逃避债务,双方通过法律程序离婚,由一方取得较多财产,可能导致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此,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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