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
日期:2023-11-03 作者: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摘要

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逐渐成了一个无国界、无休止、新型的市场环境。有市场就有竞争,网络环境也不例外,而且这个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丝毫不比现实世界逊色。但是,网络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市场竞争制度造成了冲击。伴随网络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由于在网络环境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法简单、成本低廉而收益较高,导致众多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放弃公平竞争的意识与观念,在这个缺乏游戏规则的领域使用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谋利。同时网络环境中还出现了与这些在现实世界中有所区别,带有网络特征和技术色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网络商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阻碍。对此应当从充分利用现有立法规制和不断完善立法约束两个方面寻求对策。

一、引言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带来了竞争与挑战,而市场竞争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随着网络及电商的日益发展,市场竞争也逐步进入了网络环境中,并且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这些竞争为市场经济作出了良好的推动,在经济时代中,这样的发展趋势无疑是具有开拓性和深刻意义的。但同时,不可忽略的是在长期发展中滋生出的弊端就是使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这些行为在与现实社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时有着不一样的实施环境,那就是网络环境。网络环境最大的特性就是虚拟性,这一点是具备着不确定的因素在其中的。就目前的发展形势中的已经产生的状况来看,网络环境中的缝隙到了非填不可的地步。

现如今网络的快速发展让原本纯净的网络环境蒙上了一层不健康的灰尘。不道德,不正当行为借用网络环境中的低成本,规则松,效益高,隐蔽好的特点为其牟取暴利,又由于特性使然,加剧了打击不良现象的难度。经营者们搁置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见公平,无限放低了底线,只为金钱。这对经济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传统经济的发展也同样遭受了损失。

从发展最初到现在,网络环境所带来的效益和推动经济的动力是巨大的,这不可否认,但同时也需要对其加以规制,使其有序地正常发展,同时,恢复被打乱的市场秩序,这对于目前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二、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在当今社会中,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在人们的生活中影响至深,在人们的生活中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无论是工作、学习、娱乐都离不开它,这也使得网络的发展、覆盖应用面越来越广泛,人们确实可以通过网络做到足不出户便知天下事。人们都知道网络为自己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那么经营者们自然也看到了网络经济市场的发展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利益。有市场就有竞争,有竞争就会有健康和不健康的。健康的竞争具有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不健康的竞争则会破坏市场的秩序,就像一阵歪风一样侵袭着整个市场。就是指人们在享受网络带给大家便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由于利用网络环境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给权益带来的损失与风险。由于网络的各种不好掌控的特性给只为牟利不顾其他的投机者们提供了管制较松平台,这让传统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受到了较大的冲击。而随着这些利用网络进行的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民众利益来说,是一场严峻的考验,同时这也使得我们更清晰的意识到对立法的完善需要加宽脚步。

在网络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但大部分人把重视的目光放在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或者是对市场的影响上,有些忽略了因为这些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承担对象。这是不全面的,因为直接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买单的是广大的无辜消费者们,所以从立法的调整与完善,网络管理方式的借鉴,行业的自律性以及全民反不正当竞争意识的提高与加强这几点来展开论述。

三、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不胜枚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竞争的。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第一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不分,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第四,经济活动的界限不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是以法律作为界限的。只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企业、个人、政府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发挥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法治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是以计划作为经济活动的界限,任何违反计划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实行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商品活动的价值规律,从而实现对社会资源有效、合理地配置。而价值规律的实现是离不开竞争机制的。价值规律这种调节资源和经济活动的作用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因此,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是市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最重要的调节器,主要作用有三点:一是资源配置作用。市场经济对资源的合理配置是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的。二是利益分配作用。经营者通过市场竞争,以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占有市场,才能将产品转化为商品,实现经营者的利益和对社会的贡献。三是发展动力作用。市场竞争给企业以强烈地刺激和压力,使企业处于不进则退的环境中。

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如果社会经济生活中竞争遭到排斥或者削弱,那么市场机制就要出现结构性的、全局性的障碍,市场经济秩序就将发生混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能顺利发展。因此,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和促进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二)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

网络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阐释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共通之处,都是企业或个人做出的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网络经营者

所谓的网络经营者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指从事网络经营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互联网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以列举的方式具体指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其中假冒仿冒他人的名称、商标,损害商誉,虚假广告,垄断经营等都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客体是其他网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经济秩序

由于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既损害了竞争者的利益,又破坏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可以是具有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从预防性和保护性两个方面同时规制,当现实损害还未发生,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然发生时,如果不尽快加以制止,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使得发生的损害后果严重、受害群体庞大且后难以补救,因此要赋予受害人在遭受不正当竞争时即可以诉之于救济。

(三)网络环境下不正当行为的特征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是前者以互联网为载体而实施的,利用网络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其独特性的特点:

1、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业技术性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互联网为载体,网络信息技术是其技术支撑,具有高科技性。高科技网络在丰富人们生活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同时,也增加了不法行为人利用网络进行违法行为的机会。

2、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场所的开放性和虚拟性

信息网络的发展使人们相互交流,信息传递打破了地域时间的限制,由于网络是一个被创建出来的虚拟场所,大部分人在网络上只需注册一个账号也非实名制,这样就给不法行为人给予便利,在网络不正当竞争中,网络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易被察觉和发现,并且达到的效果明显和便捷。

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结果的快速蔓延性和影响广泛性

不同于传统现实的传播的是互联网具有即时性的特点,所谓即时性是指行为的实施与结果的显示之间没有时间差或时间差很短,网络即时性的特点导致了网络行为的影响具有快速传播性,网络经营者的行为不但立刻影响到同业竞争者也会同时影响到用户消费者。

(四)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1、责任主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可以是经营者。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合格的经营主体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责任类型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行政责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通过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可以对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在内的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后果严重,造成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五)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

现如今,现实经济生活中产生的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扰乱、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使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是败坏了社会风气,助长了歪风邪气,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对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也破坏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对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巨大的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实施,在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作用。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市场竞争来说是相当重要的,不仅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以及维护市场正常运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范,也是积极鼓励健康竞争取得良好利益的促进力。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定义是对本法所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及其本质特征的基本概括。竞争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具有两重性。在竞争作用下,可以产生积极的企业行为和社会效果,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地发展;同时由于利益动机的影响,同样也可以产生消极的企业行为和社会效果,使得一些经营者企图不通过自己的正当努力和商业活动来获取市场中的竞争优势。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几个特点:相当普遍性、虚假不实性、刻意垄断行为。这几个特点致使市场中出现跟风现象,严重损害到了没有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们和广大消费者们,这些行为排挤了竞争对手,限制了市场竞争还抑制了市场发展应有的活力,严重破坏了市场机制。

四、我国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规制现状

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众所周知,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网络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扰乱了网络市场秩序,动摇了人们对网络经济的信心,并且网络市场经济的秩序的混乱状态“投射”到现实经济,同样造成现实经济的混乱与动荡。如此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继出现并且横行网络,其中有经济原因,因为网络技术将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降到非常低的程度;也有道德原因,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虚拟性,市场主体的道德底线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现实社会中的“道德成本”在网络环境中变得无足轻重;当然,最主要的是法律原因,《反不正当竞争法》严重滞后于经济现实的发展,无法适应网络环境中反不正当竞争的需求。

(一)网络市场状况

1、市场容量逐步扩大

我们现如今实行市场经济,就是因为计划经济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需求,这不仅仅是在现实社会中体现,网络中也是如此。根据2012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出我国网民在不断激增,这证明需求很大。

2、市场竞争激烈化

网络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传统行业的竞争已经基本饱和,投资者更为倾向于增速快、见效明显的网络行业作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国的网络行业的发展也非常地迅猛,越来越多的细分市场的竞争激烈化,比如网络安全市场,具体为“3Q”事件。

3、市场竞争无序化

    与传统行业相比较,我国的网络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网络市场秩序还没有形成。因此,在市场竞争激烈化的同时,网络市场的竞争同时也表现出了无序化的状态,“3Q”之争,就是典型明证。

诚然,我国近年来已经在不断的规范网络市场,并且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的出台,也对促进网络市场竞争的有序化起到了一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有序竞争的氛围还没有形成,高速增长的行业必然意味着高风险和高回报,而无序化的竞争状态也无可回避。

(二)立法规制状况

根据CNNIC发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相关数据中C可见电子商务在人们工作生活中已经扮演着越发重要的角色,互联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越发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中各个环节、各个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可以在网络环境中得以泛滥。不正当竞争的频繁产生,严重影响了网络用户的正常网络活动和网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由于目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涉及网络著作权、商标权、域名等侵权纠纷,由于法律对网络环境下对该类行为不法明确作出界定,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常常作为“兜底”法适用,但也由于网络的特殊与复杂的性质,让大家可以看到了本法在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中存在着一定的缺漏。

虽然在上述文中提到了责任规制问题,但是各个条款在适用时并不那么容易,具体还是这基本的几个点:适用主体、范围和责任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三个点上是可以适用的,就比如说适用主体,上文中提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网络经营者。所谓的网络经营者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指从事网络经营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互联网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这里可以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里的适用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是,一些公益性质的网站或不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个人网站如果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现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五、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建议

竞争法律体系是以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秩序管理关系为主要内容,保护和鼓励市场的正常竞争,在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的前提下,规范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竞争的行为,将增进社会经济发展效率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均衡分配为目标的全部竞争法律规范的整体。

我国目前的竞争法主干体系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共同协调组成。就目前我国法律规制的现状极不乐观,由于网络技术仅在我国20世纪后期才引进,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不长,当前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仅一部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它诞生于传统市场背景下,有着难以克服的弊端,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需要改进。

(一)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分两点来说,关于一般性条款,首先,仅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远远不够的,应增加一般性条款数量的设置,弥补列举性条款的不足;其次是一般性条款应具有扩展性,将网络环境中的相关行为囊括进去进行合理的延伸;最后,该法一般性条款需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界限,避免交叉规制。关于列举条款,首先,该法从1993年开始施行,到现在已有二十三年,其间发展迅速且变化大,所以应从现有案例基础上提炼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纳入或新增到列举条款序列;其次是规定“兜底”条款,以此来应对新情况和新行为;最后,变更列举分类标准。如果出现部分无论怎样解释都无法纳入现行法律体系的,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完善,但是否能制定出一部专门针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法,这还要多方面的考虑。我国目前能最快实行的方案就是基于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我国的网络市场发展态势,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建立、健全网络环境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大体分为法律手段、技术手段、行政手段以及行业自律。自律与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由企业实行的,后者则是国家,政府往往是在市场失灵或者企业出现违规之后才对其加以约束的。但市场的约束又不同,市场是通过价格来约束的,价格信号表示着某种资源能够以价格为标准从一个人手中转移到另一个人手中。

中国互联网协会是与互联网有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团组织,是经原信息产业部批准,民政部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该协会成立于2001年5月25日,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相关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自成立以来,在行业自律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先后制定了《网络病毒自律公约》《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等近20个行业自律规范,要求各成员方自觉遵守,为网络经济的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网络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商大战、3Q大战、3B大战、UQ大战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完善网络立法、规范网络行为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如何让法律延伸到网络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这需要政府部门与立法者共同的努力。

(三)增强全社会反不正当意识

1、倡导自我保护意识

    从某种意义上讲,权益人对自由竞争权利的关注程度,决定着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进展。如果没有竞争者的积极参与,只靠国家机关的力量,只靠市场自发地对竞争行为的调节,反不正当竞争只能是纸上谈兵。其实,在整个反不正当竞争的处理过程中,权利人对证据的搜集,侵权人的指控,惩罚尺度的确定,以至处罚的最终执行,都起到很关键的作用。

    因此,加强对市场中权利人的教育,使其增强反不正当竞争的意识,树立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不正当纠纷的信心,都对我国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开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往往涉及技术上的问题,政府可以鼓励企业通过研发某些网络技术,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等方面实现更多的自我保护,对不正当竞争起到预防。

  2、逐步培养普通公民的反不正当竞争意识,树立公平竞争观念

不正当竞争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道德问题。投机取巧等狭隘竞争思想是竞争者采取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思想根源。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多元化不但使社会迸发出无穷的能量,也会在增长的财富驱使下,产生淡漠法律和道德的倾向,会有人为追逐非法高额利润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种环境下,一方面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加大对不正当竞争的打击力度,惩恶扬善,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正面教育活动,逐步在全社会树立公平的竞争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为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创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

六、结语

现代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着网络经济的全球化,网络经济也成为各国之间经济实力较量的重要阵地,在利益的驱动下,网络环境也出现了不同表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这些行为由于结合了网络特有属性,带来了许多法律难题。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问题进行研究,在具有理论价值的同时也具有更深远的现实意义。不论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有多么多样化,人们会利用网络追求利益的动力是不会发生变化的,而在人们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就会产生竞争。但竞争有好有坏,积极影响可以成为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人们能更安心便捷地使用网络进行交易或其他活动;消极影响则是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导致经济停滞或出现各类纠纷,这给现行法律出了一大难题。

网络能否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对网络的规制,通过立法或完善当前法律来维护网络发展,并营造一个可以公平竞争的环境,在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禁止或惩罚时可以有法可依,可以维护人们合法权益。除了这点之外,行业的自律性和人们的反不正当竞争意识也是不可或缺的。

返回列表

Copyright © 2015-2024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248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