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王某雅因与单位的同事鞠某昭之间的借贷纠纷委托律所为其代理。王某雅在其公司内从事销售岗位,王某雅系销售助理,负责销售员的业绩统计以及和传达公司相应的工作安排及奖惩制度给销售员。因工作需要王某雅与鞠某昭频繁沟通。后双方关系逐渐熟知。因公司对销售员有业绩的考核指标,如果销售员未完成业绩公司会对销售员进行惩罚,相反,如果销售员完成了业绩,公司会给销售员金额不等的奖励,奖励金额为500元-1000元不等。而该案中鞠某昭为了完成业绩,通过微信不断和王某雅承诺,让王某雅借款给他,会给到王某雅高额利息。而王某雅正好有闲钱,就答应借款给鞠某昭。王某雅于2021年9月1日陆续借款给鞠某昭,借款金额共计542114元,其间鞠某昭陆续转账403560元给王某雅。这其中有382694元为归还王某雅的借款本金,剩余20866元是给王某雅的奖励及利息。后王某雅向鞠某昭索要剩余借款,但其找各种借口拒绝归还。后经王某雅再三要求,鞠某昭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欠条一份,但该欠条仅写明10万元的借款,另70000元鞠某昭称近期会返还,王某雅就没有让其写。欠条写好后,鞠某昭屡次失信,不愿归还借款。
案件委托后笔者根据案件事实整理诉状并向法院立案。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仅让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据,并没有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就直接下发裁定书,以案件涉嫌刑事为由移送公安机关。
针对本案王某雅也再次向代理人表明双方之间仅是借贷关系。当时公司对销售员有业绩考核要求,销售员必须按照当天业绩要求向公司打款,如果销售员当天达不到公司规定的业绩要求,那么就要对其进行罚款。打款其实就是客户支付给公司的预付款(客户向公司买货,提前支付的货款),该货款有时会直接打给销售员,销售员将当天收到客户支付的预付款统一打给公司指定的账户打款后,会有详细的订单截图和打款截图发给公司,订单截图上会记载客户名称、电话号码、门店地址、货物品种、数量,公司依照订单发货。客户也可以将货款直接打给公司指定的账户。因订单会有明确记录,故只要销售员将自己联络的客户订单截图及打款截图相对应并发给公司,公司就按照订单截图和打款截图来考核销售员是否达到当天业绩考核标准。同时公司对于完成当天业绩要求的销售员会给予金额不等的奖励,1000-4000元之间。鞠某昭为了完成公司业绩,就向王某雅借款,其微信中和王某雅沟通,只要王某雅借款给他,公司给他的业绩奖励他不要,他只要拿到该奖励,就直接将该奖励打款给王某雅。王某雅总共收到鞠某昭打的三笔奖励。
王某雅自开始借款给鞠某昭至今没有从鞠某昭处收到过系王某雅冒充客户利用其销售员的身份,套取公司延迟发货的补偿款。如果冒充客户,那么需要有相对应的订单信息可以看出,里边记载的客户名称、地址、电话、货物的数量、种类均是虚假,很容易发现,因为总经理和老板宋某要批复同意此订单,系统才会通过,该订单才能作为有效的订单。另外王某雅借给鞠某昭使用的7114元的抵扣单,系公司另一销售员借王某雅的钱,他拿该抵扣单当作还王某雅的钱,王某雅拿着该抵扣单可以让公司给对应价值的货物,公司只认抵扣单不认人。抵扣单可以作为销售员的回款。抵扣单是因为客户打预付款,公司没有及时发货或没有货发,公司会让销售员和客户沟通,让客户换成其他相对应价值的货物而产生的单子,销售员将原有的订单交付给公司,公司出具新的单子,这个单子就是抵扣单。有时候客户等不及要求退款或者客户不愿意更换其他货物,销售员会先使用自己的钱退还给客户,然后销售员将此订单交给公司换成公司现有存货的订单,销售员拿着该订单可以去提货。
2021年11月29日鞠某昭又向王某雅借钱,王某雅就把手里的这份抵扣单借给鞠某昭使用,当时双方说好算作借给鞠某昭的钱,后面鞠某昭会还给王某雅。鞠某昭作为公司股东,为了完成公司的业绩,借王某雅的钱,称如果王某雅借款给他,他承诺会给王某雅每个月很诱人的利息作为回报,王某雅认为鞠某昭以给高额利息骗取借款,现在却找各种借口推脱还钱。笔者根据该案中宝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做出如下分析。
【律师观点】
一、笔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理由不成立,无任何证据佐证,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原、被告的身份,一审法院记录有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同事关系,双方均在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从事销售工作,原告原系公司销售助理,后来工作岗位调整到数据整理,并非原、被告均从事销售工作。
其次,一审法院在民事裁定书第3页中记载“审理中,被告另向本院提交微信聊记录、银行转账明细、“某公司”人员因职务侵占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立案的告知书、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刑事控告书等证据并陈述,上诉人实际利用公司的漏洞,假装自己是客户并利用被告作为销售员的身份,向被告转款套取公司延迟发货的补偿款”,其中“某公司”人员因职务侵占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立案的告知书以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刑事控告书两份证据,一审法院并未送达给上诉人,上诉人不清楚被上诉人提交的这些证据具体内容,一审法院也并未说明上述两份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仅是以被告的单方陈述,就武断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
最后,上诉人对本案的事实情况表述清楚,提供的证据充分,按照法律规定,本案明显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一审法院却无视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纵容被上诉人多次前后自相矛盾的辩解,仅根据被上诉人的一方陈述,在无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便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明显属事实认定错误。由于本案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民间借贷纠纷,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本案,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笔者认为本案就是普通的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分析如下:
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为了达到销售业绩,多次表述让上诉人借款给他,业绩算被上诉人,奖励算被上诉人。上诉人于2021年9月1日起陆续借款给被上诉人542114元,其中转账给被上诉人银行账户、微信共计395000元以及转账给被上诉人同意的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账户140000元,另7114元系上诉人借给被上诉人的抵扣单,让被上诉人后面按此金额还款,被上诉人可以拿着该抵扣单充当自己的销售业绩。
上述款项均为上诉人借给被上诉人的款项,且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上诉人也均认可其金额为借款期间被上诉陆续转账403560元给上诉人。其中有382694元为归还上诉人的借款本金,剩余20866元是给上诉人的奖励及利息。因此,截止2022年1月10日被上诉人还剩余165920元本金未归还,双方对此金额又在微信上做了确认。自此又经过2个月左右后至2022年3月15日,基于165920元本金产生利息4080元,被上诉人对此利息也予以认可,因此截止2022年3月15日,被上诉人应归还上诉人本息合计17万多元,当时双方把零头去掉,以17万元为准。被上诉人于当日向上诉人出具一张10万元的欠条,对于另外7万元,被上诉人称过几天分2次还清,上诉人因对其信任,并未坚持要求被上诉人对7万元出具欠条,后上诉人多次催讨无果,便诉至法院。
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记录和还款记录清晰,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就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却信口雌黄称10万元欠条是被逼迫情况下所写,被上诉人作为22岁的年轻男士,如果不是自己真实借款如何会被上诉人逼迫写下欠条以及上诉人是怎么逼迫其写的呢,被上诉人完全可以报警另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后的聊天记录难道也是受上诉人的逼迫下发给上诉人的吗?从上述内容也可以看出被上诉人说话没有任何逻辑,扭曲事实,信口雌黄,其刚好符合自己是销售员的身份。
三、笔者认为一审中,被上诉人前后的辩解都是完全自相矛盾的,详情分析如下:
首先,被上诉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归还本金395000元,利息5000元,本息合计400000元,并提供5笔转账记录来证明该主张。但被上诉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法院提交的庭后补充证据目录中又称上述5笔转账记录中的4笔转账记录是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的货款。被上诉人前后用同一证据来证明完全相悖的事实的行为纯属是在虚假陈述,严重歪曲事实,误导法院。被上诉人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妨害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被上诉人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处罚。
其次,被上诉人在该答辩状称,上诉人直接转至某公司账户的14万元不是借款,而是上诉人在向某公司购买货物而支付的货款,与被上诉人无关。却在双方2022年2月18日的微信聊天中,被上诉人又明确承认了截止2021年12月30日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共计166500元并回答尽量月底之前解决。被上诉人于2022年3月14日微信聊天中主动提出让上诉人算总数,并且会写张欠条。被上诉人于2022年3月15日向上诉人出具一张10万元的欠条。在被上诉人提交给法院的质证意见中被上诉人明确承认了以上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仅对实质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是并未举证证明对实质真实性不予认可的原因,因此被上诉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被上诉人指示上诉人转至某公司账户的14万元是借款的事实证据充分且符合逻辑。
最后,被上诉人在2022年12月12日向法院提交的质证意见中称,认可上诉人提交的录音内容摘要的形式真实性,但表示被上诉人从未承认17万元的借款事实,并称上诉人一直在利用话术哄骗被上诉人承诺还款,即便承诺还款也不存在欠上诉人任何款项。
而被上诉人不仅在2022年3月14日微信聊天中主动提出让上诉人算总数,并且会写个欠条,而且在2022年3月15日亲手出具了一张10万元欠条给上诉人。而且在电话录音中,被上诉人也多次明确承认了10万元有欠条的事实,以及要先归还未出具欠条的7万元。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称“自己出具的欠条、提交的通话记录和聊天记录均属无源之水,上诉人诱骗了阅历尚浅、几近文盲的被上诉人”和在质证意见中称“自己被上诉人用话术哄骗”的表述简直滑稽、可笑至极。被上诉人现已22岁,不是未成年人,其身份是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担任销售组长,管理销售员,被上诉人在社会上工作多年且现从事的工作职位为销售,说明被上诉人思维敏捷、思路清晰、口齿伶俐、能言善辩、善于利用销售话术,根本不存在会被一个负责数据整理的同事哄骗。况且所有的借款都是因为被上诉人想要完成公司业绩考核,不想被公司罚款而产生。微信聊天记录中被上诉人说“我这边做销售,你来打钱,业绩算我的,钱算你的”、“跟你老弟我合作,怎么着都让你赚到钱”、“晚上给我准备一车米款钱,我要冲刺奖励,论功行赏”等证据也能证明被上诉人头脑灵活、思维敏捷。因此被上诉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说过的话和出具过的书面文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因上诉人借款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完成了销售业绩,公司也将奖励给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将该上述奖励给了上诉人。上诉人自始至终没有利用被上诉人的销售身份,假冒客户或者以客户名义下过订单,更不用说利用公司的漏洞,套取过因公司延迟发货给付的补偿款。被上诉人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严重歪曲事实,向法院做虚假陈述,而一审法院无视上诉人提交的完整证据链的证据,系枉法裁判。
【总结】
笔者作为该案件的代理人,颇有些感慨。近些年来笔者发现,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而民间借贷案件又是一个复杂而具有社会性的案件。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民众的风险意识,做好法律风险的规避,合理规划债务,才能让自己免于法律纠纷风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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