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关系及法律规定:财产传承中的补充与变革
日期:2023-08-16 作者: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引言

在财产传承领域,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是两个重要概念,它们都与继承权的行使和财产分配相关。代位继承是指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代替其享有继承权。而转继承则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权归属确定后,将自己的继承权转让给他人。本文将探讨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法律规定中的具体内容。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且代位继承的范围限制在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该条规定了代位继承的具体情形和要件,并对代位继承的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施行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也得以确定。此举确保了被继承人的意愿能够实现,同时保障继承制度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二、转继承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人在继承权归属确定后,将自己的继承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该条款适用条件如下: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继承人可以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该条表示,转继承同样发生在遗赠继承中。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关系

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2.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3.性质不同:转继承是对第一次继承基础上的再次继承,代位继承是直接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4.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5.法定事由不同。转继承即可以是法定继承,也可是在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代位继承强调的是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延续,弥补了由于继承人先逝导致无法享有继承权的问题。而转继承则是继承人主动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强调的是继承人的意愿和选择。可以说,代位继承弥补了继承权的空缺,而转继承则是对继承权的自主分配。

四、法律规定的意义和影响

1.补充继承权的空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为继承权的行使提供了补充和变通的方式,保障了财产传承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2.继承自主权的体现:转继承的规定为继承人提供了自主选择的权利,充分尊重了继承人的意愿和选择。

3.资产的合理配置: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规定有助于实现财产的合理配置,促进财产资源的流动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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