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对执行异议的分析
日期:2023-01-29 作者:陈江南

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对执行行为或标的等有异议,可以通过哪些合理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呢?具体救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涉及执行异议时,对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又有什么区别?

执行异议属于执行救济程序,是强制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执行行为侵害的权益及具体救济方式不同,可以将执行救济分为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1991年颁布)第二百零八条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依据该规定,案外人虽有权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但该异议由执行员进行审查而非由审判部门进行审查,也未规定具体程序。此虽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操作便捷,但难以有效保障当事人和其他厉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亦未充分认识到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在执行程序中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进行判断不当,鉴于此,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第一次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2008年最高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内容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执行分配方案之诉,同时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应用问题。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了该案由。此后2012年、2017年、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但均保留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内容,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问题先后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该制度的规定较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不在少数,但在实务中,笔者发现司法工作者对该制度研究颇少,对该制度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能正确理解适用,故此,笔者进行一下实务归纳整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2年修改)亦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执行分配方案之诉。

本文侧重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类型进行探讨分析,对实践中少见的执行分配方案之诉未予探讨分析。能对律所同行的作业有所帮助,能对关注律所的朋友有所启迪,则欣之慰之。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胜诉方提出执行申请,往往有当事人(主要是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等对该执行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只有正确理解执行异议的概念及分类,才能更好地理解执行异议之诉。

依异议针对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的不同,执行异议分为对执行行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对执行标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一)对执行行为异议

该执行异议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二字(如执行中的查封、扣押、罚款、拘留等行为)。执行行为异议,是指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关于如何界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最高院并未作明确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供参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执行行为异议程序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执行行为的异议和上一级法院复议程序,仍属于执行程序的一部分,在法院内部的分工上,也一般由执行部门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行为异议、复议程序下,不可能产生“执行异议之诉”。在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处理后,无论支持与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会不予受理。

(二)对执行标的异议

该执行异议的关键点在于“标的”二字。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即通常所说的“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自己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救济途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此时,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不能向上一级法院进行复议,此与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后续维权完全不同。

在上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则会作出支持与否的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有不同救济途径,会不会产生“执行异议之诉”,要视不同情形而定:

1. 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这里的原判决、裁定系指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而非指针对执行标的异议所作的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原判决、裁定是否错误,主要指原判决、裁定是否涉及执行标的。

2. 案外人、当事人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主要指原判决、裁定不涉及执行标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自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时,才会产生本文关注的“执行异议之诉”。

由此,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情形下,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后,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时,才可能产生执行异议之诉的两种情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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