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劳务派遣员工向谁主张加班工资?
日期:2023-01-19 作者:左成成

案情简介

董某于2019年5月1日入职A劳务派遣公司,所谓的用人单位。随即被派遣至B公司,所谓的用工单位。2020年6月1日董某因与同事发生暴力冲突被B公司退回A劳务派遣单位,随即A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了与董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董某对此不满,诉至劳动部门,要求A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

案件争议焦点

劳务派遣员工主张加班工资,是向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张,还是向自己的实际用工单位主张?

仲裁结果

仲裁庭驳回了员工的仲裁请求。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关系涉及到三方关系,切不可认为劳动者的所有福利待遇的支付主体都是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法律法规和实践都在相互的磨合和适应中。特别针对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的,一般都参照适用。

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是用工单位的支付责任。所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属于主体适用错误,结果被驳回也是法理之中。所以劳动者在主张权利的时候一定不能犯方向性的错误,否则结局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当然,劳动者还可以变更主体重新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其中浪费的时间也是成本。

有不少地方规定,虽然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但是也同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之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中答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由用工单位的“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福利待遇”,如用工单位未支付,劳务派遣单位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又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加班费、绩效奖金应由用工单位负责支付。但实践中并不容易将劳动者的正常上班时间、工资与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加班费进行明确区分,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务派遣争议纠纷案件中,涉及到追索劳动报酬的,如不能明确区分基本工资与加班费,劳动者请求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连带支付劳动报酬的,予以支持。

综上,原则上应当请求用工单位支付。若劳动者拿不准的,也可以一并向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主张,请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切不可只选择用人单位,否则有主体不适格,被驳回的风险。

劳务派遣员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但是与实际服务的公司又不是一致的,那么劳务派遣工资由谁发放?劳务派遣要支付加班费吗?以下详细介绍劳务派遣工资由谁发放的相关内容。

 一、劳务派遣工资由谁发放?

 虽然派遣员工系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但实际上该工资是体现在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派遣费用中。鉴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法律规定,侵害派遣员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就包括了派遣单位侵吞派遣员工工资这一情况。因此,建议就员工工资这部分,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以免不法派遣单位卷款而逃。《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二、劳务派遣要支付加班费吗?

 需要。如果用工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派遣用工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派遣单位,吊销其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工资应当由谁来支付?

 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不固定的,不可能在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中提前规定出具体数额。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除工资外,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这些都是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的,一般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发给派遣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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