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潘某系杭州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刘某存在长期加工业务往来。2017年,A公司起诉刘某归还欠款,主要证据为一份债权凭证,上半部分记载“刘某尚欠A公司XXX元”等信息,下半部分记载刘某的姓名和银行账户信息。诉讼中刘某辩称,该证据系伪造而成,下半部分的姓名与银行信息,确系刘某书写,但该材料形成于加工业务往来中刘某要求A公司向其指定账号打款时,而纸张上半部分所谓尚欠款项的信息,系A公司自行添加。
杭州中院查看证据之后,结合交易习惯认为确实存疑,经深入调查,潘某承认该证据确系伪造形成。人民法院查明该事实后,认为潘某伪造证据,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潘某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解读】
在频繁的经济往来中,当事人有时会因贪图便利或疏于监管,形成已经签字或者盖章的空白纸张。在民间借贷中,常见被诉一方主张不存在借贷关系,只是曾在空白纸张上签字的抗辩。空白签章文书的流转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极易形成虚假诉讼,为避免陷于此种不利境地,当事人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中,应妥善管理公章、谨慎签字,避免出具和流失已签章的空白纸张。同时,如出具的文书在纸面上留有大量空白页面,建议在正文后写明“此后无正文”等文字,防止他人擅自添加其他内容。(案例来源:杭州中院)
案例二:
叶某以其所持有的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起诉,称钟某、马某于2015年向其借款40万元未还,请求法院判决钟某、马某归还借款。钟某、马某认可借款事实,但主张出借人系董某,当时借条并未写明出借人,且其已经向董某归还20万元本金,叶某是董某的工作人员,董某收到20万元本金后,再由叶某持40万元的借条起诉要求归还全款,属于虚假诉讼。钟某、马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向董某归还借款本息20万的证据。人民法院经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叶某在本市范围内同一时间段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且所有涉案债务人均辩称叶某系为董某工作,借款本金归还一半后,叶某再以原借条金额起诉。
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杭州中院认为债务人的相关抗辩属实,叶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解读】
民间资本在经济发达地区相对活跃,资金拆借活动有时呈现规模化、组织化等特点。在借款过程中,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警惕可能陷入“套路贷”的泥潭,特别要对预扣利息、变相高利、借款协议未注明借款人等情况多加留意,借款协议签订时应尽可能要求制作并留存副本,以便出现纠纷时进行比对,还款时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或代收凭证。对于已经发生的侵犯权益的行为,包括可能涉黑涉恶的非法催讨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亦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案例来源:杭州中院)
案例三:
刘某系建德市职业放贷人,叶某于2015年分次向刘某借款共计6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了高息。后刘某去叶某家中催债,要求叶某父亲提供担保,双方发生争吵。刘某要求叶某再出具一张6万元借条后离开,但并未将之前的借条销毁或归还。数日后,刘某在路上撞见叶某,并扣住叶某驾驶的轿车要求以该车作为借款抵押,但因为该车并非叶某所有而作罢。刘某遂又要求叶某出具一张7.2万元的借条(包含本金6万元、利息1.2万元)。之后,刘某以三张借条共计本金20.2万元,借款均为现金交付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叶某以“只借款6万元,后续出具的两份借条均为确认和结算”为由抗辩。
建德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并要求双方出具如实陈述保证书。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与法院调查的情况,人民法院认定刘某在诉讼中虚假陈述,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叶某归还刘某借款6万元以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对刘某处以司法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解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同一笔借贷关系签订多份不同的借条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要求债务人签订多份借条,有的借贷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形成多份借条或在债务展期、增加保证时签订新借条。在这些情况下,债务人常常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出具新借条时未回收或确认销毁旧借条,也未在新借条上就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写明。部分债权人就会利用这一点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以期谋取不正当利益。为防范此类不诚信诉讼行为,债务人应提高风险意识,如确有必要就同笔债务出具新的借条,应回收或要求当面销毁旧借条原件,或在新借条上载明相关情况。(案例来源:建德法院)
案例四:
汪某向陈某出借款项10万元,由胡某、方某提供担保。陈某、胡某、方某在《借款担保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各方对于借款的借期、利息未予以书面约定。后陈某、胡某、方某未归还借款,汪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明确借期和利息,汪某擅自在《借款担保协议》上添加内容,在借款时间一栏添加“3个月,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在借款利息一栏添加“2%(每月贰万元)”。陈某、胡某、方某对《借款担保协议》上汪某自行添加的内容均提出了异议。
桐庐法院查明该事实后,认为汪某在证据上擅自添加内容,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汪某的相应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解读】
在书面证据上擅自涂改、添附内容,是不诚信诉讼行为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不诚信的证据持有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书面证据存在瑕疵,如借条未写明借期、利息,或借条上载明了预扣利息等内容时,会存在侥幸心理对证据擅自进行修改、添附。对于举债人而言,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如借条、欠条、借款合同、收条等)时应尽量完善必要信息,以书面形式固定双方约定内容,尽量避免口头约定。发现书面证据经另一方当事人涂改、添加内容的,应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反证据。借贷双方形成口头约定的,应尽早转化为书面协议,切不可想当然地依据口头约定的内容擅自在已有的借条上涂改、添附,妨碍民事诉讼。(案例来源:桐庐法院)
案例五:
徐某持有借条等证据起诉陈某、李某、陆某共同归还7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在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已经现金归还全部借款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与徐某的通话录音。通话录音显示,李某以借款还清为由要求徐某归还借条原件,徐某在通话中确认了本案7万元的借款已经还清,并表示借条暂时押在案外人处,等收回之后再归还给李某。李某提交的该份证据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已经全部还清,徐某系虚假陈述。
萧山法院认为,徐某在本案中就借款归还的重要事实未如实陈述,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解读】
在小额民间借贷中,款项往来有时采用现金的形式,当事人常常对于借款是否交付、本金利息是否归还等事实各执一词。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借贷双方均可能利用这一点,就借款关系是否生效、还款义务是否已履行等重要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现金还款的事实难以查明时,因债权人持有借条等书面证据,故而举证的后果往往不利于债务人。因此,借贷双方应注意在民间借贷款项交付时,尽可能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确需采用现金方式的,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归还借条,或在有见证人的情形下进行现金交易。若现金交付后,对方找理由称借条遗失、撕毁或抵押予他人不予归还的,应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材料载明借款返还的情况,以防止一方日后虚假陈述混淆事实。(案例来源:萧山法院)
案例六:
姚某与王某、陆某存在借贷关系,姚某作为债权人向萧山法院起诉。起诉时,姚某提交了借条的复印件,其中出借人一栏为空白,借条载明:如有纠纷,则提交萧山法院诉讼解决。庭审过程中,姚某向人民法院提交借条原件,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借条原件与姚某之前提交的复印件存在多处不符,出借人一栏出现了“姚某”字样,管辖约定则将“萧山”涂改成了“滨江”。姚某在诉讼中陈述,除了本案借款之外,其与王某、陆某还存在另一笔借款,且出具了格式完全相同的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将另案借款的协议管辖法院从萧山法院改成滨江法院,而姚某在修改借条文本时,错对本案借条进行了修改。后来姚某表示愿意撤回起诉。
萧山法院认为,姚某在诉讼中随意修改、变更借条内容,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裁定准予姚某撤回起诉,但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解读】
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在缔约过程中较为常见,但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比较少见。争议发生后,部分当事人为了选择更便利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在债权凭证上擅自添加管辖约定,或擅自修改内容制造管辖连接点,也有如案例中直接对管辖约定的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以上行为均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建议当事人在借款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纠纷处理方式和管辖约定,减少双方诉诸法院后因程序问题形成争议拖延案件审理。(案例来源:萧山法院)
案例七:
李某向人民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要求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李某某、楼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杭州A区某街道某小区房产,所得价款在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由申请人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听证审查。在听证过程中,李某表示:2013年,李某某向其借款50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息15%,由楼某某提供担保,并以李某某、楼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杭州A区某街道某小区房产作抵押,于2013年10月2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李某依约交付了借款本金500万元,李某某没有归还借款本息。楼某某对李某的申请事项无异议。李某某未参加听证,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表示无异议。经人民法院询问得知:李某某从事房地产开发,财务紧张,欠债较多。楼某某与李某某于2000年离婚。债权人李某系楼某某与李某某的儿子。
鉴于当事人三方的特殊关系,滨江法院经检索当事人姓名进行查询发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就案涉借款已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案涉借款以及抵押权已消灭。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借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试图通过诉讼转移财产,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李某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案例解读】
利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是虚假诉讼中较为典型的类型。常见于家庭成员或地缘、亲缘关系之间、朋友之间。有债务人在对外大量负债无法偿还时,通过形成虚假民间借贷的法律外观,如虚签借条、循环转账等,制作虚假债权企图参与分配,甚至还制作抵押权登记,要求优先受偿,目的是达到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效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此类情形的,应积极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虚假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保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时,也应认真审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形成原因、交付情况等案件事实,综合各方面因素,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真伪予以甄别。(案例来源:滨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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