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居住权法律分析
日期:2023-01-10 作者: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居住权作为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的崭新的规定,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当然,这一规定并非横空出世,早在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就在草案中规定了居住权,只不过2007年3月15日通过的物权法中最终没有选择规定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

现在过了13年,在房价被严格调控依旧“高不可攀”的今天,居住权的规定更具必要性。

首先来看一个案例,基本案情如下:爷爷去世后,遗赠给孙子一套产权房屋,爷爷的遗孀汪某(后妻)别无房产,就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孙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汪某限期搬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汪某搬出案涉房屋。汪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在汪某无其他住房,又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的情况下,孙子要求汪某立即迁出该房屋的诉请,有违公序良俗。综上,二审法院遂改判驳回孙子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孙子办理恢复房屋供水的手续。

后孙子又将房屋卖给了其同学,其同学再诉要求搬迁,2021年4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老人汪某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年迈的老人得以安享晚年。

为什么要规定居住权?居住权能解决什么问题?具有什么意义?

1、居住权制度为“以房养老”提供制度支撑。

当你老了,你如何保障自己有不错的生活条件?靠子女赡养?靠银行存款?退休金?“以房养老”为你提供更多一种选择。

老人可以在其退休时与银行签订一份《养老协议》,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为老人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并办理居住权登记。银行每月需向老人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多少可以就房屋价值确定,还可以根据每年统计部门公布的CPI调整,并且约定租赁获取收益的权利。

这对很多人来说可能是最靠谱的养老方式。

2、有利于老年人再婚。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80%的丧偶老年人有再婚意愿。但却遭到子女的反对,很多都是因为财产的问题。

这时候为了平衡再婚的配偶与子女间的利益,可以为再婚配偶设立居住权,房子在老人去世后还是由其子女继承。

3、帮助没有住房的经济上的弱者,但又不转移所有权。

居住权有哪些特性?

1、占有使用权能。居住权人为生活居住需要有权对住宅占有、使用,即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房屋所有权人也不能把你赶走。实现居住权>所有权的效果。所以今后的房产交易需更加谨慎,以前,交易房产需要关注是否存在抵押、租赁等情况,在有居住权规定后,还要查询是否存在“居住权”。

2、设立居住权的原则上不能出租。

3、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4、设立居住权是无偿行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那么重要,如何设立居住权?

取得居住权两个途径:

1、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比如生效的离婚判决文书),无须登记。

2、基于法律行为:居住权合同、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新增居住权的规定,是为了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居有所安”的终极目标。也为老年人,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一定住房保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价值。

《法条索引》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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