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国家卫生健康委代章)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现在已经到了抗击“新冠疫情”的最后冲刺阶段,相信大家身边已经有不少“小洋人”,甚至很多“阳康”人群。笔者特地整理涉疫情相关问题解答,仍盼春暖花开,疫情不再。
1.上班期间感染新冠算工伤吗?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算;其他人可能难以认定,各地规定并不一致。
能够认定工伤的人员,系根据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那么,反向推理,除了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其他人员感染新冠难以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2.员工上下班途中感染算工伤吗?
不算。
所有员工,包括以上提及的医护等特殊人员,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一律不算工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只有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算工伤。
3.受疫情影响,企业新招用员工或劳动合同到期,无法及时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可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待相应影响情形消失后1个月内订立或续订。也可采用电子形式。但要注意与职工协商一致,并保留协商记录。
4.感染新冠期间,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
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感染新冠,试用期可以顺延么?
不可以。
试用期问题并不存在一个顺延的问题。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且试用期的设定期限也是有上限的: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2个月,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试用期在原则上都是连续的,从入职开始连续计算。但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与员工协商一致,提前约定了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出现了被隔离或者生病等情况,可从试用期中扣除,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有效的。“扣除”的概念,事实上就是员工在隔离或者病假期间,试用期“暂停”了。但是否算旷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你居家时候的工作状态,以及单位本身的规章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6.感染后居家工资怎么发?
企业要正常支付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根据上海市要求,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居家办公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吗?
可以。居家办公≠24小时待命。居家办公和在单位办公的实际区别就是一个工作地点的变化,其他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任何变化。用人单位依旧要遵守国家公示的休假制度和工作时间的固定:每天8小时、每周40个小时,加班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等。加班应该支付加班工资,若单位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员工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可以延期支付吗?
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要注意通过协商程序以确认,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存在被认定为恶意拖欠工资之风险。
依据链接: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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