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势力刑法规制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2000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国内学者对“黑恶势力”的研究一直很激烈。在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之前,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方面,对“恶势力”犯罪研究相较之比较少,原因在于2000年至2017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主要就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于恶势力的打击较少,并且当时的涉黑案件多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认定,“恶势力”属于非正式的概念。2018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恶势力”的概念,自此,“恶势力”成为半规范性概念,学界对于这一“新”概念的研究也渐渐多了起来。
研究恶势力就不得不提它的高级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我国目前只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高级的有组织犯罪形态,无黑社会组织犯罪,因此,我国学者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做了大量的研究,因此笔者将不涉及或很少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学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1)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的探讨,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2)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势力”的区分方面;(3)有组织犯罪的类型等。
学界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的研究较为深入,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有:肖中华《黑恶犯罪的基本范畴》,文章较为详尽的阐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其认为最基础的特征是组织特征,经济特征有获取经济利益的双重价值,最核心的客观特征为行为特征,最关键的本质特征是危害性特征。该篇文章还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历史解释等方法对“恶势力”犯罪的概念作出了界定。罗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以重庆黎强案为视角》,该篇文章基于黎强案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作了详尽的阐述,其认为,基于黎强案件可以体现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由早期的公开的暴力犯罪,逐步演变为以企业、公司等合法身份掩盖下的隐蔽的犯罪活动。周光权《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兼及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的区分》,其认为,非法控制特征的含义就是支配,凡是不能形成对他人的功能性支配、行为性支配或意思支配,不能相当程度上形成对社会秩序和合法管控权的冲击,就不能认定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周光权教授和肖中华教授的观点一致,均认为,是否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成立的决定性标志,也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犯罪的关键。于冲《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的刑法界分》,其认为将非法控制特征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稍显片面,无法将“重大影响”涵盖在内,其认为危害性特征包含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两方面,以危害性特征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更为恰当。并且其认为,危害性特征的关键在于公开性,因为只有达到了“公开性”,才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产生震慑力,才能达到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的程度。康树华《有组织犯罪的特征与分类》,其按照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有组织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结伙犯罪、团伙犯罪、犯罪集团、黑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靳高风《当前中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特点、类型和发展趋势》,作者通过对327个案例的分析,阐述了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是分布广泛、活动多样,对政治、经济的渗透较为明显。特点是组织严密,并呈标准的三层级形态,但犯罪组织却有松散型发展的趋势。类型多样,有“临时化”和“市场化”的发展趋势。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基础上,国内学者对于恶势力犯罪也进行了研究,但因为恶势力属于新兴概念,国内学者的研究相对较少。又因为恶势力属于中国特色的概念,因此国外关于恶势力的相关文献也较少。
国内学者对于恶势力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的研究:(1)恶势力概念的认定;(2)恶势力概念的司法认定;(3)恶势力犯罪的刑事政策问题;(4)黑恶势力犯罪的治理模式;(5)软暴力犯罪等。
学界对于“恶势力”犯罪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有:康均心《从扫黑除恶到打黑除恶》,其认为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的转变是国家对“恶势力”犯罪的重视,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由之路,其认为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厘清扫黑除恶的法律政策界限,把握好“宽”和“严”的度,要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刘仁文、刘文钊《恶势力的概念流变及其司法认定》,其认为“恶势力”属于类型概念,应当采用类型思维的方法对该概念进行分析。其认为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限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条件。对于恶势力犯罪目前的问题,其认为主要集中在恶势力解释的条文基础方面,恶势力规范能否找到对应的法条基础是其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关键所在;对于恶势力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其认为也是目前急需讨论的问题,其认为不需要在《刑法》条文中增加“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罪”等相关罪名,可以以量刑情节的方式在《刑法》总则或者分则中增设相关条款;对于恶势力犯罪人的程序保障,其认为要充分保障辩护人的会见权和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这也是很多学者都支持的观点。何荣功《避免黑恶犯罪的过度拔高认定:问题、路径与方法》,作者认为恶势力犯罪不是有组织犯罪而是犯罪组织,这一观点与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不同,大多数学者认为恶势力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符合有组织犯罪的特征。赖早兴《惩治黑恶势力犯罪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贯彻》,作者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来解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调的“严打”问题,作者认为二者并不矛盾,而是有机统一的关系。汪鹏《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治理化路径探析》,作者运用犯罪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对黑恶势力犯罪进行了深入分析,其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应仅是一项政治运动,更是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针对特定犯罪事实的法律运动,所以应当坚守法律底线,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这也是为什么国内众多法学专家一直在不断深入研究恶势力犯罪问题的原因。张普华、邹孝泉《流氓恶势力的概念及主要特征》,该文章写于1995年,此时《刑法》中还有关于“流氓罪”的规定,作者就是基于“流氓罪”写了“流氓恶势力”的概念,“流氓恶势力”是“恶势力”概念的前身。黄京平《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犯罪的若干问题》,文章主要研究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软暴力”犯罪、恶势力的“软暴力”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中的“软暴力”犯罪。黄京平《恶势力及其软暴力犯罪探微》,其认为应当在《刑法》中增设“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组织罪”,这与刘仁文教授的观点截然相反,但均有各自的道理。其对恶势力的基本特征也做了相关定义。陈兴良《恶势力犯罪研究》,陈兴良教授认为,只要恶势力犯罪人数为3人以上,就达到了恶势力要求的主体数量,这与黄京平教授的观点不同,黄京平教授认为只有恶势力相对固定的成员为3人以上才符合恶势力主体数量要求。王永浩《论惩治黑恶势力的路径转向:由“打”到“治”——兼谈基层组织建设在“扫黑除恶”中的地位》,作者认为合法的社会控制弱化是黑恶势力滋长蔓延的根源所在,防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出路在于优化合法的社会控制体系。卢建平教授《软暴力犯罪的现象、特征与惩治对策》一文中,主要对“软暴力”犯罪的惩治对策提出了自己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其认为要从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特征入手,特征之间相互结合才能准确认定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从而制定恶势力“软暴力”犯罪认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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