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分割问题研究
日期:2024-06-20 作者:石田田

摘要: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分割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和财务问题,涉及到婚姻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领域,股票作为共同财产的特殊性,包括股票的价值波动性、流动性、以及可能涉及的控制权问题。本文旨在探讨夫妻在离婚时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分割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收入、经营收益、投资回报、房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劳动、共同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共同取得的财产。根据中国法律,这些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车辆、股票、债券、继承或赠与所得的非指定个人的财产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以共有为原则,以各自所有为例外。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平等权益的体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分割原则主要包括:

1.男女平等原则:即男女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是财产的取得还是财产的分割,都应确保男女双方的权益相等。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和女方的生活需要,给予女方适当的照顾,以保障其离婚后的生活品质。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到双方的实际生活需要,尽量做到分割后的财产能够满足双方的生活需求,减少因分割财产带来的生活不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分割财产时,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5.给予补偿原则: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或抚养子女的责任,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如果离婚是因为一方的过错,如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和财务问题,因此建议在分割前咨询专业的法律和财务顾问。

二、股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性

股权的性质有其特殊性。首先,它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权,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公司并且公司有效成立之后,公司将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即法人财产权,而股东则丧失了对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但股东通过让渡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换取了对公司的股权。其次,股权有别于债权,公司的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额内享有对公司全部财产的请求权,而公司股东只享有对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请求权;公司的债权人不享有对公司的管理权,而公司股东则享有此权利。股权更不是智力活动的产物,它与知识产权有着明显的区别。股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票的价值波动性。股票的价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公司业绩、市场情绪、宏观经济状况、行业趋势、政策变化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股票价值在短期内出现大幅波动。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股票的价值可能与购买时或分割时的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确定分割时的股票价值需要考虑其市场价值、历史价值以及未来的增值潜力。这种波动性使得股票的估值变得复杂,在分割股票时,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估值时间点,这通常是离婚诉讼过程中的一个争议点。

2.股票的流动性。股票的流动性指的是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便利程度。一些股票可能因为交易量小、市场关注度低或者公司规模较小而流动性较差,这意味着在需要变现时可能难以迅速以合理价格出售。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流动性差的股票可能会给一方带来变现困难,影响其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因此,在分割股票时,需要考虑股票的流动性,并可能需要采取特殊的分割方式,如一方获得流动性较好的股票,另一方获得其他形式的补偿。

3.控制权问题。如果夫妻共同持有的股票在公司中占有较大比例,那么这些股票可能赋予夫妻双方对公司的控制权。在分割股票时,控制权的分配可能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一方可能希望保留对公司的控制权,而另一方可能希望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分割股票不仅仅是财务问题,还涉及到公司治理和未来经营决策的问题。因此,在分割股票时,需要综合考虑控制权的价值,并可能需要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来确定如何公平地分割控制权。

三、夫妻共有股权的形态

夫妻双方共有股权的形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双方共同投资: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公司股票,成为公司的共同股东。这种情况下,双方对股权享有平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分配、公司决策权等。

2.夫妻一方赠与对方:夫妻一方将其个人名下的股权赠与另一方,使得双方共同拥有该股权。赠与完成后,股权的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3.继承共有:如果夫妻一方去世,其名下的股权作为遗产被另一方继承,那么这些股权将变为夫妻双方共有。

4.婚前财产婚后共有: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婚后这些股权的收益或增值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形成共有股权。

5.共同债务购买:夫妻双方通过共同承担的债务(如共同贷款)购买股权,这些股权自然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6.共同经营企业: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一家企业,企业的股权自然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能都是企业的直接股东,或者通过某种形式的合伙或公司结构共同拥有企业股权。

在处理夫妻共有股权时,需要考虑到股权的实际控制权、收益分配,以及在离婚或一方去世时的财产分割问题。由于股权的价值可能随市场波动而变化,因此在分割时可能需要专业的评估和法律咨询。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和分割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共有股权时应当遵循当地的法律规定。

四、分割股票时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夫妻离婚分割股票时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票估值问题。在离婚分割股票时,首先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准确估值。股票的价值可能会因为市场波动、公司业绩变化、行业趋势等因素而发生变动。因此,确定分割时的股票价值需要专业的财务分析和市场评估。估值问题可能涉及到使用历史交易价格、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等多种估值方法。此外,如果股票是非上市公司股份,估值可能会更加复杂,需要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成长潜力等因素。

2.股票转移的法律程序。股票的转移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这通常包括签署股票转让协议、更新公司的股东名册、向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报告等步骤。在离婚分割股票时,必须确保所有转移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的监管规定。如果股票是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还需要遵守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此外,如果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可能还需要考虑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

3.税务影响。股票的分割和转移可能会触发税务问题。例如,股票的出售可能会产生资本利得税,而股票的赠与可能会涉及到赠与税。在离婚分割股票时,需要考虑这些税务影响,并可能需要制定税务规划策略以最小化税务负担。此外,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可能会影响税务处理,因此需要咨询税务专家以确保遵守税法规定,并合理规划税务。

五、需要分割的夫妻共有股权类型

股权作为一种复杂的、综合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复合权利,其类型具有多样化,不同类型的股权分割方式也不尽相同,具体情形如下:

1.夫妻共有股票的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离婚时可直接分割股票的数量,再依据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办理变更登记。

2.股东为夫妻二人或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夫妻共有股权分割。(1)若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公司治理与经营的,离婚后有意愿共同治理公司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转让公司股权事宜。若离婚时夫妻双方仅就持股的具体比例无法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持股比例。(2)若夫妻一方不愿继续持股,可先按比例分配股权,再由不想持股的一方转让给另一方或公司其他股东;若夫妻一方均不愿继续持股,分割股权折价款。

3.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在有限责任公司之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部分,一般有两种分割方式:其一是对股权的转让,即对于股权自身的分割,对于共有股权转让还需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如转让过程中要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二是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分割,由持股一方对持股相对方进行折价补偿。

在实务之中,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不可以仅仅通过离婚协议之中的股权分割协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应该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办理。而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共有股权的价值通常依照均分原则来分割。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5.独资公司中夫妻共有股份的分割。夫妻双方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公司,在离婚后的股权分割之中的分割方法是:

(1)一方主张经营该公司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公司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公司的,由于通常不涉及其他股东,若夫妻双方是同意“分股”的,可以判决“分股”,若双方均想获得股权而不愿意获得经济补偿,并且又不愿意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则由双方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一人公司股权。但夫妻双方若分割股权,那么相应的也应该对于公司的性质进行变更。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公司的,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由夫妻双方分割所得价款。

6.合伙企业中的夫妻共同出资分割。夫妻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7.特定期间内不可转让股份的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夫妻离婚时,一方是公司的发起人或高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转让所持本公司的股份,也即是不得分割股权给另一方,只能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1)持股一方作为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未满1年的。

(2)持股一方所持有的股票是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满一年的。

(3)持股一方是公司高管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满一年的。

(4)持股一方是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夫妻双方离婚时,所分割的股份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

(5)持股一方是公司离职的高管人员,其离职尚未满半年的。

8.对股权收益的分割。股权不仅仅具备其本身的财产价值,更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相关经营收益,而在离婚案件之中,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股权的收益亦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分割共有股权时,持股相对方对于股权的经营收益也享有分割权。

股权的收益具体包含:股息、红利、增值、派发。其中,股息、红利为直接收益,可直接分割。而股权增值与派发产生的股权增持等为间接收益,通过股权转让或拍卖才能获得,因而对股权收益的分割也该参照股权分割的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六、分割股票时应考虑的因素

夫妻分割股票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票的当前市场价值:在分割股票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股票的当前市场价值。这个价值通常以分割时股票市场的最新价格为基准。由于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夫妻双方应当以一个合理的时间点作为评估基准,以确保分割的公平性。

2.股票的未来增值潜力:股票的未来增值潜力是分割股票时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一些股票可能具有较高的增值潜力,而另一些则可能停滞不前或面临贬值。因此,在分割股票时,夫妻双方需要评估每只股票的潜在价值,并据此进行合理的分割。

3.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也是分割股票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一方在经济上较为依赖另一方,可能需要获得更多股票以确保其分割后的生活品质。反之,如果双方经济状况相对独立,则可以考虑按照股票的市场价值进行分割。

4.股票的流动性:股票的流动性也是分割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流动性高的股票容易买卖,而流动性低的股票可能难以立即变现。因此,夫妻双方在分割股票时应考虑这一因素,以避免分割后一方面临无法及时变现的问题。

5.税务影响:分割股票可能涉及税务问题,例如资本利得税、股息税等。夫妻双方在分割股票时应咨询税务专家,了解分割股票可能带来的税务影响,并据此进行合理的分割安排。

七、结论

公司股权的夫妻财产属性认定和分割十分复杂,且影响较大,不仅影响股东个人的资产储备、家庭的财产分配,还将影响公司的股权、控制权稳定、经营管理效率以及其他股东和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公司股东及非持股配偶均有必要提前做好婚姻规划,避免婚姻风险的发生导致个人财富、股权及公司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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