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人民的财富也得到快速增长。因我国老一辈人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较大一部分老一辈人在生前都没有立遗嘱的习惯,导致其子女并不完全知晓其遗产,其继承人也未能完整的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又因被继承人法律意识淡薄,其在生前未能正确的认识到哪些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并对有关财产进行赠与或分配,导致其生前所做出该法律行为无效,需要对遗产进行重新进行认定和继承。笔者结合办理案件的实践和相关案例,对遗产的认定及继承问题,提出以下拙见,难免有不够周全、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因此,属于遗产至少具备四个要素条件:第一,自然死亡时,是由个人合法财产转变为遗产的前提条件。第二,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第三,被继承人财产的取得必须合法,被继承人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得继承。第四,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点,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从上述民法典第十五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人生理性死亡和宣告死亡。因此,在认定遗产时,首先要确认自然人死亡,只有在确认自然人死亡时,才有可能对该个人合法的财产认定为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对夫妻之间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界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当未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无法判断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只有属于个人合法的财产,在自然人死亡时才属于遗产。笔者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对遗产认定进行一下分析。甲乙丙系丁戊子女,己系甲儿子,丁戊的父母均已过世,且均无其他子女。丁戊在婚姻存续期间分的一套房产,登记在戊的名下,该不动产权证的房产证由丙代为保管。2022年6月份过世,2022年8月份,戊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上述房产证遗失为由,挂失重新领取该房产证。2022年9月份,戊与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产出售给己,并将该房屋过户至己名下,但己并未按该买卖合同的约定向戊支付该购房款。2023年10月份戊死亡。从庭审过程中了解到,丁戊均未立遗嘱,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对财产进行约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该房产属于丁戊共同共有,丁戊在生前均未立遗嘱。丁于2022年6月份过世,2022年9月份将该房产卖给己,并过户登记在己名下。戊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属于无权处分,因为该房产属于丁戊共同共有,丁过世后,丁的遗产具体到本案中的房产份额应由甲乙丙及戊共同继承。戊与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该房产过户至己名下,且己未向戊支付房款。戊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其与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己系丁戊的孙子,己应当知道该房产不属于戊个人所有,与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己未向丁支付房款,尽管该房屋现已登记在己的名下,己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该房屋应有甲乙丙依据继承。
另外,随着我国个人财富的急剧增长,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个人的财产包含多种多样,包括房产、车辆、公司股份、基金、股票、存款、存单等。作为继承人其实并非完全知晓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财产状况,在继承人不完全清楚被继承全部遗产的情况下。对于继承人遗漏继承的财产,是目前遇到的比较大的难题,因继承人不清楚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状况的情况下。房产登记机关、车辆登记机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法人、基金的管理者、证券公司及银行等是否应当在必要的情况下通知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并告知该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相关遗产的情况。其难点在于上述单位并非知晓被继承人在何时过世。该如何通知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这些均因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未完善,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未完善造成的,当继承人遗漏继承给继承人造成的损失,管理被继承人财产的单位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值得商榷的话题。
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是否合法,也是继承的必要条件。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是否合法包括方方面面的问题,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与他人进行交易,被继承人生前已经收到他人的财产,但是被继承人生前并未支付该交易的对价。即使被继承人在其生前取得的该财产因未支付对价,故被继承人生前的该财产不属于合法财产,只有在支付相应的对价后,让被继承人取得的财产合法化的前提下,继承人才有权继承该被继承人遗产。
民法典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法律建设具有建设性和里程碑意义的事情,同时也加快并完善我国法制化的进程。相应司法解释及规章制度的制定给法律工作者在办理和处理案件过程中给予巨大的帮助,使得法律工作者在办理和处理案件更加得心应手。尽管我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已经相对比较完善,但是法律普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社会的快速发展,会遇到以前从未遇到过的问题。完善继承法律法规,并对于继承相关法律做出进一步的完善,使得继承人能够全面的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我们法律工作者奋斗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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