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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质疑
日期:2024-03-05 作者:郑天成

对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质疑是可以理解的。以下是笔者一些可能的质疑观点:

一、主观判断

主观判断是指个人基于个人的感受、信念、经验和偏好所做出的评估和决策,与个人主观意愿和价值观相关。主观判断强调个人的主观观点和个人的解释,可能受到情绪、经验、文化、教育背景和其他个体差异的影响。它不一定基于客观事实或科学证据,而是基于个人的主观体验和理解。

主观判断在个人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为它们帮助个人形成独特的观点、做决策和行动。然而,在某些领域,如科学研究、法律和行政决策等,客观性和客观判断会更加重要,因为这些领域需要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决策和评估。

理解主观判断的概念有助于认识到不同人可能对同一事物有着不同的看法和感受,并促进相互尊重和包容的交流和对话。什么是“非公益行为”和“必要的干扰”是主观的判断。不同人和组织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争议和不确定性。

二、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在进行决策或行动时,面临的利益冲突或矛盾。这种冲突发生在个人或组织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可能与其他利益、道德价值观、法律要求或道德职业责任相冲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利益冲突的例子:

(1)个人与组织利益冲突:在组织中担任管理职位的人员可能面临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为了个人私利而做出损害组织利益的决策或行动。

(2)职业道德和利益冲突:职业人员如医生、律师、会计师等常常面临职业道德和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保护客户隐私与满足法律要求之间的冲突。

(3) 客户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在销售或提供服务领域,个人可能面临通过推销特定产品或服务获取利润与保护客户利益之间的冲突。

(4)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公共服务机构或政府部门的人员可能在任务履行过程中面临公众利益和个人私利之间的冲突,如公正执法与利用职务谋取私利之间的冲突。

解决利益冲突的方法包括建立透明、公正和负责任的决策流程,制定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进行利益披露和审查,并确保合适的监管和监督机制。同时,个人和组织也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避免利益冲突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现实世界中,不同利益之间常常存在冲突。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可能无法提供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法,以平衡各方利益并达到普遍认可的公正。

三、衡量标准

衡量标准是用于评估或判断某个对象、行为或过程的指标或准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定量或定性的方式来衡量和比较不同事物之间的特征、表现或价值。衡量标准在各个领域和情境中都有不同的应用,例如:

(1)绩效评估:在组织或企业中,衡量标准可以用于评估个人或团队的工作绩效。这些标准可以是关键绩效指标(KPI),如销售额、客户满意度等,或者是定量评估方法,如360度反馈评估。

(2)品质和标准符合:在制造业或服务行业,衡量标准用于确保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品质标准和规范。例如,ISO认证标准可用于评估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

(3)效果评估:在项目或政策实施中,衡量标准可用于评估其带来的影响和效果。这可以包括评估项目达成的目标、利益相关者满意度等。

(4)学术评价:在教育领域,衡量标准被用于评估学生的学术成绩和表现。这可能包括考试成绩、作业评估、课堂参与等。

(5)可持续发展评估:在环境和社会领域,衡量标准用于评估组织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表现。例如,碳排放量、社会责任指标等。

衡量标准的选择应该根据具体情境和目的,确保其准确、可靠和可比较。同时,衡量标准需要经过科学设计和验证,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理性。不同的领域和应用可能有不同的衡量标准,因此在使用衡量标准时,应考虑相关领域的最佳实践和专业知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和指导原则。可能存在难以界定和评估一个行为是否“必要”的困难,以及如何确定干扰的程度和可接受的范围。

四、维权和监督

维权和监督是指个人或群体对其权益进行保护和对机构、组织、政府等行为进行监督的行动和措施。它们对于确保公正、平等和合法的社会秩序以及保障个人和公众利益至关重要。以下是维权和监督的一些重要方面:

(1) 法律维权:当个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维权。这包括寻求法律援助、起诉违法行为、参与集体诉讼等。法律维权能够通过法庭解决争议,并树立对违法行为的警示。

(2)组织维权:个人或群体可以通过组织或协会来加强维权行动。这些组织在法律、道德和职业规范范围内,帮助个体或群体维护他们的权益,并通过集体行动来提升维权效果。

(3) 社会监督:公众可以通过监督和举报机制,来揭发和制止不法行为、腐败和滥用职权等。社会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媒体曝光、公众舆论、投诉渠道等,起到提醒和警示作用。

(4)透明度和信息公开:政府和机构应提供信息公开和透明,使公众能够了解它们的行动和决策,从而增加公众对其监督的能力。透明度和信息公开有助于预防滥权和腐败行为。

(5)独立监管机构: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可以减少利益冲突,确保政府、组织、行业等按照规范运作。监管机构应具有独立、公正和有效的执法监督职能,监管相关领域的活动。

维权和监督是公民参与和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有助于平衡权力、制约不当行为,并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个人和群体可以通过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益,以及参与社会参与机制来实现维权和监督的目标。对于违反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行为,如何进行维权和监督也是一个挑战。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手段可能使得该原则难以落地和执行。

尽管存在这些质疑,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仍然被认为是一种有价值的思想和指导原则。它提供了一种思考和倡导在非公益领域行事的方式,强调个人、组织和社会之间的平衡和谐。然而,实际应用中需要更多的探索和讨论,以解决质疑所涉及的问题。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对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能否以原则论或者在日后立法中能否确定相关规则需要考察。除此之外,该原则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拷问。

五、最高法院态度并不十分显著

最高法院在再审裁定中引用二审判决提及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被认为是对该原则的背书。事实上再审裁定中使用此原则之前提到“奇虎公司表示认同”,最高院并没有做直接的表态,其最终适用的法律依据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内容。在对其行为进行分析时,涉及对法律规范和商业道德的遵守,最终落脚点还是对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权益、正常经营权益的保护(百度搜索引擎正常经营利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网络用户使用搜索引擎时的便利性及搜索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在最高审判机关的裁判中或许对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内容的合理性做了一定程度的认同,作为一种分析思路和分析过程值得借鉴,但并没有认可其作为一种裁判依据,当然也正是如此才保证了裁判的合法性。

一些司法界的专家和学者对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提出了一些质疑和挑战。他们认为该原则存在解释模糊、实践操作困难等问题,同时也指出了个人主义与社会利益之间的潜在冲突。在具体案例中,法院可能需要权衡不同的利益,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策。

总体而言,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通常会侧重于依法审理和公正裁决,以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他们可能会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先例案例和现有法律理论来评估和解释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适用性。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的观点和态度通常通过具体案例中的判决来体现,因此对于最高法院的具体立场,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文件、判决和法律解释来获取更准确和详尽的信息。

六、“公益”、“干扰”有赖于解释

确实,“公益”和“干扰”这两个概念的具体定义和解释对于理解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重要。这两个概念的界定可以在不同的背景和环境下有所差异。

1.公益:公益是指为了社会福祉、公共利益和普遍利益而进行的无私奉献和行动。公益活动旨在改善社会问题、帮助弱势群体、促进公共福利和推动社会进步。

以下是公益活动的一些常见领域和范围:

(1)慈善与救助:包括向贫困人群提供基本生活需求的救助,如食物、住房、医疗等,以及向受灾群体提供紧急救助和灾后重建支持。

(2)教育与培训:提供教育机会和资源支持,帮助弱势群体获得教育、提高技能和解决教育不平等问题。

(3)社区发展:着眼于社区的综合发展,提升社区基础设施、促进居民参与和自治,改善社区环境和居住条件。

(4)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致力于保护自然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等。

(5)健康与福利:提供医疗服务、健康教育和促进心理健康的支持,帮助人们改善生活质量和获得基本的医疗保健。

(6)人权与社会正义:广泛关注和推动人权保护、社会公平、反歧视、性别平等、儿童权利、老年人关怀等议题,为弱势群体发声和捍卫公正。

公益活动可以由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组织、企业、政府和个人等主体开展。通过公益活动,人们可以分享资源、减少社会不平等、推动社会变革、提高社会意识和参与度,造福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益”可以指涉及整个社会或大多数人的利益或福祉的事务。它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环境保护、慈善事业等对社会有积极影响的领域。然而,对于什么被认为是公益事业,不同人和组织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2.干扰:干扰是指对某一过程、行为或环境产生阻碍、干涉或打扰的行为或因素。干扰通常会影响正常进行的活动、引起混乱或带来负面影响。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干扰形式:

(1)外部干扰:包括来自外部环境的干扰,如嘈杂的声音、光线的闪烁、气味、天气变化等。这些干扰可能会干扰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

(2)技术干扰:使用电子设备时可能会遇到技术干扰,如信号干扰、网络问题、电源故障等。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通信中断、工作延误或数据丢失。

(3)意外干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如火灾、地震、洪水等)可能干扰正常的活动和计划,并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需要及时应对和处理。

(4)人为干扰:有意或无意的人类行为可能会干扰他人的活动或进程。例如,不恰当的干预、冲突、欺骗、诽谤、破坏等。

(5)内在干扰:个人内部的思想、情感或身体状况(如焦虑、压力、健康问题等)可能导致思维、注意力或行动受到干扰,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减少干扰的方法包括改善环境条件、寻求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制定适应性策略,以及提高应对干扰的调适能力。有时候,避免或减少干扰可能需要优化时间管理、改变周围环境、采取合适的沟通方式等。“干扰”可以指不必要或无正当理由地干扰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正当活动。这可能包括侵犯财产权、侵犯隐私权、破坏市场竞争等。干扰的程度和范围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解释、先例案例以及专家意见来解释和确定“公益”和“干扰”的含义。法官们通常会考虑案件中涉及的具体事实、权益关系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来进行判断和决策。

同时,随着社会的变化和不断提出的问题,对于这两个概念的解释也可能发生变化和演进。关于公益和干扰的界定需要持续的讨论和探索,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和法律环境。

正如上文所说,“公益”“干扰”的提出似乎是一种创新之举。所谓的公益原则成为认定干扰行为正当的出口,甚至是唯一出口;干扰将互联网领域竞争者行为予以类型化。但“公益”与“干扰”两词的概念过于模糊,是否能够包含诸多内涵值得质疑。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创立者多次发文详细解释该原则,甚至将其组成要素拆分细致界定内涵和边界。但这种解释从另一角度也正说明该原则的抽象性会导致适用过程的难以把握。同时如果作为法律规范也会使不确定性加大。尤其是干扰一词创立的的主观色彩较强,缺乏具体地法律依据。除此之外,该原则认为干扰行为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无关。事实上多数行为干扰行为是存在恶意的,将恶意作为部分行为的构成要件易于确定干扰行为,相反不论恶意则会增加干扰行为界定的难度。

七、“公益”的泛化

“公益”的泛化是指将其概念从传统的慈善和社会公共福利扩展到更广泛的领域和范畴。传统上,“公益”通常涉及慈善组织、救助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服务等与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务。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公益”这个概念逐渐扩展到包括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人权保护、反贫困等更加广泛的领域。这种泛化的理念认为,公益不仅仅涉及到满足基本的福利需求,还应关注到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整体的人类福祉。

例如,环境公益就是将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资源纳入公益范畴的一种扩展。在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时,环境公益要求我们采取行动来保护和恢复自然环境,以确保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福祉。

另一个例子是人权公益的泛化。人权公益关注于维护和推动人权尊重和保护的工作。除了关注传统的政治和公民权利,人权公益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推动,以实现人类的全面发展和福祉。

这种公益概念的泛化反映了社会的变革和对公共利益的不断重新思考。它强调了公益事业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并呼吁广泛的参与和合作来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价值的最大化。泛化的公益概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视野,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共同发展。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其中一层意思即为:经营者若非出于公益的必要,绝对不能实施干扰行为。这种提法将公益作为唯一正当事由看待。如果强行将该原则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将导致公益一词的泛化。

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第一、二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及基本的价值遵循。据此显而易见,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鼓励公平竞争的法律,其基本的价值取向较为丰富。作为经营者其经营的动力便是追求利润,这也是经营者作为商主体的营利性要求,由此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开展竞争,以求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更明显的市场优势,从而在竞争中获得更多利益。但经营者的逐利性又往往容易引发其不正当竞争的风险,《反不正当竞争法》即通过对竞争行为的规制保障竞争过程的合法有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障这种秩序得到落实。这一过程中,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被凸显出来,其在市场中正常行使的权利概括来讲可以称为“企业权”[1]。相对而言,消费者权益并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直接保护对象,而是一种“反射利益”[2]。对公平竞争的维护必然促使经营者改善其商品和服务,从而提高消费者福利;相应地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破坏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关永红、董凡:《论网络竞争中“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司法适用》,载《法治论坛》,2017年9月第47辑。

[1] 参见薛军:《质疑“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载《电子知识产权》,2015年02期。

[2] 参见孙晋、李胜利,《竞争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2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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