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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侵权实质性相似判认定研究——以葛赞、金维康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件为例
日期:2024-02-02 作者:夏克州

绪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在其中,美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之一,其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在这些案件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是关键问题。本文以葛赞、金维康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件为例,对美术作品侵权实质性相似判认定进行研究,旨在分析现有认定方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构建新的实质性相似判断方法。

一、著作权实质相似性的概念和法律原则

(一)实质相似性的定义和界定

1.实质相似性的概念和内涵

实质相似性是指两个作品在表达方式、创作灵感、结构安排、艺术风格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使得普通观众或专业人士在整体观感上产生相似的感受。实质相似性并非要求作品在每一个细节上都相同,而是要求在整体上具有相似的表现效果和艺术感受。实质相似性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的多个方面,包括形式、内容、表达方式等。

实质相似性的界定是一个复杂而主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需要考虑作品的整体观感,即作品在视觉、听觉或其他感官上给人的整体印象。其次,需要考虑作品的表达方式,包括创作手法、艺术技巧、符号语言等。此外,还需要考虑作品的创作灵感,即作品背后的创作动机、主题或情感。最后,还需要考虑作品的结构安排,包括作品的组织结构、节奏感、情节发展等。

在实质相似性的判定中,需要注意的是,判定应该是基于普通观众或专业人士的整体观感和感受,而不是基于作品的细节或局部。因为作品的实质相似性并不要求在每一个细节上都相同,而是要求在整体上产生相似的艺术效果和感受。因此,判定实质相似性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的多个方面,以整体观感为依据进行评估。

2.实质相似性的判定标准

实质相似性的判定标准是指在判定两个作品是否存在实质相似性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实质相似性的判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性的程度:判定两个作品是否实质相似,需要考虑它们在形式、内容、表达方式等方面的相似程度。相似程度越高,实质相似性的可能性就越大。

创作灵感的来源:如果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灵感明显来源于原创作品,且在表达方式、结构安排等方面存在相似性,那么可以认定存在实质相似性。

观众的整体观感:实质相似性的判定还需要考虑普通观众或专业人士在整体观感上的感受。如果两个作品在整体上给人相似的艺术感受,那么可以认定存在实质相似性。

(二)著作权法中的实质相似性原则

1.著作权法对实质相似性的规定

著作权法对实质相似性的判定并没有明确的定量标准,而是以一种相对宽松的方式进行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实质相似性的判定应综合考虑作品的形式、内容、表达方式等方面的相似程度,并根据普通观众或专业人士的整体观感来判断。著作权法并没有对实质相似性的判定提供具体的指导,而是留给司法实践进行具体的判断。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实质相似性的判定应综合考虑作品的多个方面。首先,需要考虑作品的形式相似性,即作品在形式上的相似程度,如构图、色彩运用、线条表现等。其次,需要考虑作品的内容相似性,即作品所表达的主题、情感、思想等方面的相似程度。此外,还需要考虑作品的表达方式相似性,即作品所采用的艺术手法、技巧、符号语言等方面的相似程度。

在实质相似性的判定中,著作权法强调了普通观众或专业人士的整体观感的重要性。判定实质相似性应以普通观众或专业人士的整体观感为依据,而不是基于作品的细节或局部。因为实质相似性并不要求作品在每一个细节上都相同,而是要求在整体上产生相似的艺术效果和感受。

2.实质相似性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作用

实质相似性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创作品在实质上相似,即存在实质相似性,那么可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实质相似性的判定是确定侵权行为的关键,它直接影响到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的确定。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实质相似性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的多个方面,包括形式、内容、表达方式等。如果被控侵权作品在这些方面与原创作品存在相似性,且给人相似的整体观感,那么可以认定存在实质相似性。实质相似性的判定不仅需要考虑作品的相似程度,还需要考虑创作灵感的来源和观众的整体观感。

二、案情介绍

(一)案情简介

开封市金维康野生植物开发有限公司侵权案是一起涉及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在该案中,金维康公司被指控生产和销售了与葛赞的作品相似的“霜降藏品系列冰菊酒”,侵犯了葛赞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金维康公司成立于2006年05月11日,注册地位于开封市延庆街包公湖北路26号,法定代表人为于金东。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刺梨、野生植物种植、收购和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代用茶的生产和销售。据葛赞提供的证据,金维康公司生产的“霜降藏品系列冰菊酒”酒瓶与葛赞的“云雾冰菊”酒瓶在瓶身形状、颜色和构图方面非常相似。此外,被诉侵权酒瓶上印制的蓝白黑相间山水画与葛赞所绘并印制在“云雾冰菊”酒瓶上的山水画的构图和颜色也构成了近似,侵犯了葛赞对于其山水画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而案涉“云雾冰菊”酒瓶和包装箱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显示,设计人均为葛赞。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葛赞是案涉作品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金包府公司、金维康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葛赞“云雾冰菊酒瓶”著作权的行为;二、金包府公司、金维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葛赞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三、驳回葛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葛赞负担7300元,由金包府公司、金维康公司负担4500元。

本院二审期间,金包府公司、金维康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1.金维康公司2018年10月设计图3张,2.2019年6月设计图5张,3.2012年开封市画师周秀臣创作的山水国画1幅,2015年10月图行天下网站下载的素材,2019年6月设计图8张,拟证明:金维康公司独立完成酒瓶及包装箱设计。第二组证据:1.小榄菊花会商标图案,2.2013年都市生活网剪纸雕塑素材1张,3.2015年搜狐网3D摄影素材一张,拟证明:葛赞所谓著作权系抄袭。第三组证据:中国商标网查询葛赞申请注册冰菊酒商标驳回截图,拟证明:葛赞滥用权利,垄断市场。 

(二)裁判结果

1.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在葛赞与金维康公司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了以下具体判决结果:

关于葛赞对案涉“云雾冰菊”酒瓶及包装箱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这两者能否同时受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一审法院认为,作品特别是美术作品在工商业领域被大量使用,因此作品形成后作者就享有著作权。具体到本案,葛赞对案涉“云雾冰菊”酒瓶及包装箱享有著作权的前提是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次,案涉“云雾冰菊”酒瓶及包装箱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根据法院认定,这两者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葛赞是案涉作品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关于金包府公司、金维康公司、于金东、于德江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就包装箱而言,经比对被控侵权的包装箱与案涉“云雾冰菊”包装箱,前者标注文字为“冰菊酒”,构图分布凸显“菊花”图案,后者文字为“冰菊花酒”,构图分布凸显“山水画”图案,两者从元素构成、构图分布等方面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金包府公司、金维康公司的“冰菊酒”包装箱先后有两瓶装、三瓶装不同型号,两种箱体区别在于箱体底色不同,有无透明镂空设计,但箱体所用图案基本一致,均与案涉“云雾冰菊”包装箱图案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不侵犯葛赞“云雾冰菊”包装箱著作权。就酒瓶而言,经比对被控侵权的酒瓶与案涉“云雾冰菊”酒瓶,两者瓶身底色均是白色,构图结构类似,大致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中间文字排列均是卷轴式横向排列,下方均是蓝黑渐变的山水画,均有金色描边,瓶身图案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金维康公司侵犯了“云雾冰菊”酒瓶著作权,金包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金维康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于德江、于金东是其股东,不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金包府公司、金维康公司在调解后仍生产销售三瓶装冰菊酒,构成重复性侵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主观恶意、侵权生产规模、案涉酒品销售价格及葛赞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2.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一是金包府公司、金维康公司使用涉案酒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问题。首先对涉案酒瓶和包装箱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进行了认定,认为其整体的艺术性未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和审美意义,因此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然而,酒瓶和包装箱上印制的山水画图案系葛赞创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审美意义,葛赞对该山水画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次,金包府公司、金维康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葛赞对其山水画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构成侵权。最后,对于金包府公司、金维康公司是否构成重复侵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重复侵权并无不当,认定结果予以维持。

二是关于金包府公司、金维康公司使用涉案包装箱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问题。被诉包装箱上并未印有葛赞享有著作权的案涉山水画美术作品,经比对,两种箱体外观的文字、图案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实质性近似。故葛赞认为金包府公司、金维康公司使用涉案包装箱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被诉包装箱不侵犯葛赞的著作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是关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问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金包府公司、金维康公司侵权主观恶意、侵权生产规模、案涉酒品销售价格及葛赞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葛赞主张赔偿金额应当包含金包府公司、金维康公司自2019年制售首批侵权产品以来的获益的理由,由于双方对于2021年9月15日之前的侵权产品已做出约定,本案对于2021年9月15日之前侵权获益不再重复评价,且酌定30万的赔偿数额已充分考量到了金包府公司、金维康公司重复侵权的主观恶意,故对于葛赞该项主张,本院予以驳回。

四是关于于金东、于德江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葛赞主张开封市礼物名优特产总会门店收款二维码及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上的收款二维码均是于金东父子个人的收款二维码,故认为金维康公司和于德江、于金东之间财产混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葛赞一审提交的公证书中并未明确记载店铺收款二维码系于金东或于德江个人,且即使是其个人收款,也不足以证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此外,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上印制的二维码系于金东的微信二维码,并非收款码。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于德江、于金东个人财产与金维康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故一审法院认定于德江、于金东不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争议焦点

1.侵权纠纷的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认定要素是否全面:

在该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金维康公司的笔记本封面插图与葛赞的作品存在实质相似性。然而,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是否充分考虑了实质性相似认定的各个要素。

金维康公司质疑一审法院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全面,认为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作品的色彩运用、创作主题等要素,过于侧重于整体构图的相似性。他们可能认为,作品的色彩运用和创作主题等方面与葛赞的作品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应认定为实质性相似。

2.案涉实质性相似认定是否有合理依据:

在该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案件中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是否有合理的依据。双方可能对一审法院所依据的证据和分析方法提出质疑,认为其不足以支持对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可能依据专业意见、证人证言、作品对比分析等多种证据和方法来进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然而,葛赞可能质疑一审法院所依据的专业意见是否权威可靠,是否具有充分的专业背景和经验。他们可能认为,一审法院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判决结果。

金维康公司可能质疑一审法院对作品对比分析的合理性,认为一审法院可能未充分考虑作品的整体和细节差异,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因素。他们可能主张,一审法院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缺乏全面和客观的评估,因此不应确认其侵权行为。

三、本案争议焦点分析

(一)侵权纠纷的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认定要素是否全面

1.著作权侵权中“实质性相似”的概念界定

著作权侵权中的“实质性相似”是指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在表达方式、结构安排、创作思想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相似性。在界定“实质性相似”时,可以从理论基础和法律本质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1)著作权侵权中“实质性相似”的理论基础。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判断实质性相似性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实质性相似性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的整体相似性和细节相似性。整体相似性指作品在整体结构、主题、情节等方面的相似程度,而细节相似性则指作品在具体表达方式、文字选择、角色塑造等方面的相似程度。判断实质性相似性时还需要考虑作品的创作独创性。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才能受到保护,因此在判断实质性相似性时,需要考虑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如果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在独创性方面存在相似性,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2)著作权侵权中“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本质。著作权侵权中“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本质涉及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利益冲突的考量。

首先,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具体表达方式,而不是作品的创作思想或者观念。因此,在判断实质性相似性时,法律的本质在于重点考虑作品的表达方式是否相似。这意味着即使两个作品的主题或观念相似,但如果它们的具体表达方式不同,可能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法院在判断实质性相似时需要着重考虑作品的具体表达方式,包括整体结构、文字选择、角色塑造等方面的相似性。实质性相似可能导致原作品的市场竞争力受到侵害,因此,判断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本质是否存在对原作品的合理利益冲突。这意味着法院需要考虑侵权作品对原作品的市场影响,以及侵权行为是否导致原作品的合法权益受损。如果侵权行为对原作品的市场竞争力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可能构成对原作品合理利益的侵害。

四、结语

本研究以葛赞与金维康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件为例,对美术作品侵权实质性相似判决认定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美术作品实质相似性判定的法律原则进行阐述,本研究明确了研究的意义和目的。在探讨美术作品实质相似性的判定要素和方法时,本研究全面涵盖了美术作品的核心要素和表达方式,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判定方法。通过对葛赞与金维康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分析,本研究进一步探讨了实质相似性判定的具体应用和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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