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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
日期:2023-03-06 作者:何礼柏

当前建筑行业中的工伤发生率高于其他行业,其中,建筑业职工中的农民工工伤发生率所占比例高于其他从业人员,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工从事主要是依靠体力劳动且具有一定危险系数的工种。当农民工因工受伤时,农民工因自身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且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因各种因素的制约,未能依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尽管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建筑业职工就工伤保险进行了特殊的规定,但因各种原因,部分农民工在受伤后仍然未能依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笔者结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实践,对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提出以下拙见,难免有不够周全、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笔者认为,解决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首先,要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与建设项目施工总包单位或分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农民工因无法与建设项目施工总包单位或分包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而不能顺利的以个人名义申请认定工伤;其次,减轻建设项目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减轻建设项目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的负担,督促、鼓励建设项目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保障农民工在受伤后能顺利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加大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的监察力度,对故意少缴、漏缴、甚至是不缴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最后,加大对建设项目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完善,从源头上彻底解决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问题,让农民工在受伤后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农民工就业,通常情况下是通过熟人或者包工头介绍进入建设项目工地从事工作的。在建设项目施工总包单位或分包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农民工本身不清楚自己雇佣单位是谁。在农民工受伤后,建设项目总包单位或分包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申请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农民工通常需要自己申请认定工伤。农民工自己申请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需要证明与被申请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果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与被申请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就无法通过申请认定工伤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具有一定法律意识的农民工可能会通过聘请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必须具备两个重要因素:第一,劳动者必须要证明受被申请单位管理,并遵守被申请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第二,被申请人的工资是由被申请单位发放。往往农民工在未与建设项目施工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由于并非直接是由建设项目施工总包单位或分包用人单位进行管理,并遵守被申请单位的管理制度,从而被认定农民工与被申请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从而导致农民工无法通过申请认定工伤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加大劳动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劳动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与建设项目施工总包单位或分包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在因工受伤后,能够顺利的进行申请认定工伤的程序,保障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发生率相对较高。在农民工未参保社会保险以及未参保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农民工因工受伤后,难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为了解决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问题,以及在受伤后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家相关部门及机构于2014年12月29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全国地方政府也先后出台了相关的规定,落实建筑业职工参保工伤保险。

规定要求,建筑业职工未能在用人单位参保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要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工伤保险,从而切实保障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权益。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工伤保险的规定能够很好的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问题。然而,因种种原因,该规定的落实情况并非十分乐观。究其原因在于,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缴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相对较高,建设项目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为了降低成本,通过各种手段减少参保工伤保险费的投入。因建设项目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减少了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数额,就导致了部分农民工无法列入到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名单。对未列入工伤参保名单的农民工,同时也未与建设项目施工总包单位或分包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如果建设项目施工总包单位或分包用人单位拒绝为其申请认定工伤的,该农民工只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前文已讲述,农民工申请工伤必须要有有效证据证明与被申请单位确认为劳动关系,当农民工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时,农民工将无法通过申请认定工伤的形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降低建设项目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让建设项目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积极的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当农民工因工受伤后,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除上述所说以外,还应加强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工伤保险的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全覆盖。监察主要体现在:第一,建设项目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是否据实参保工伤保险。对于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而言,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也是一笔较大的资金的投入。建设项目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通过各种手段故意少缴、漏缴、甚至是不缴工伤保险费;第二,建设项目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未能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许多建设项目未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农民工受伤时,建设项目未在工伤发生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如果农民工工伤构成伤残的,将导致该农民工的伤残补助金无法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向其支付,该伤残补助金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要加强对故意少缴、漏缴、甚至不缴工伤保险的单位给与不同程度的处罚,对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项目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给与一定的处罚措施。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彻底解决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问题同样也是如此。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及机构于2014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但时至今日,仍有许多在建设项目就业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未与建设项目施工总包单位或分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建设项目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也未给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因此,如何落实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问题,就需要国家及地方政府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制作并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从源头上、监督机制上保障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依法参保工伤保险,保障因工受伤的农民工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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